導讀 全職太太離婚時要求給予家務勞動補償,多次引發關注。那么,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工資”嗎?民法典對此問題又有怎樣的規定呢?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胡美青為大家講解全職太太離婚時是否可以索要“工資”。 1.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條是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按照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夫妻在照顧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的一方,離婚時應當享有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三個要件:(1)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離婚時由當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3)提出經濟補償請求以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即無論雙方對于婚姻破裂是否有過錯...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 一方隱瞞共同財產處置情況 企圖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財產照實分割! 同時對虛假陳述者罰款2萬元! 案情回顧 小麗(化名)與小帥(化名)于2019年協議離婚,2021年7月,小麗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因協議離婚時尚有一輛別克商務車未分割,小帥要求一并處置。 小麗在一審中陳述,車輛目前仍歸其所有,并提交該車輛的行駛證照片。 經法庭釋明,雙方一致同意,由小麗取得該車輛所有權,同時確定車輛現有市場價值為25萬元,由小麗支付小帥車輛分割款12.5萬元。 本以為這場訴訟落下帷幕 這對“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瀾! 二審時,小帥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小麗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別克商務車早在一審前就轉讓出售,故應以車輛轉讓金額確定該項夫妻共同財產價值。 小麗辯稱,即使該車輛已經出售轉讓,雙方在一審中已經對該車輛折價款協商一致,不應當反悔。 紹興中院二審查明,小麗確于一審起訴前已經轉讓別克商務車,并收到轉讓款35.8萬元。 小麗明知車輛已經轉讓,卻在一審中仍陳述該...
【裁判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轉出方)違背忠誠義務,在未經對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向婚外異性(受讓方)轉賬大額款項,系違背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項受讓人主張全額返還。如轉出方并未在訴訟中主張返還款項的,法院不得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裁判受讓方向轉出方返款。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渝01民終1042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綦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江涌,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