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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
一方隱瞞共同財產處置情況
企圖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財產照實分割!
同時對虛假陳述者罰款2萬元!
案情回顧
小麗(化名)與小帥(化名)于2019年協議離婚,2021年7月,小麗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因協議離婚時尚有一輛別克商務車未分割,小帥要求一并處置。
小麗在一審中陳述,車輛目前仍歸其所有,并提交該車輛的行駛證照片。
經法庭釋明,雙方一致同意,由小麗取得該車輛所有權,同時確定車輛現有市場價值為25萬元,由小麗支付小帥車輛分割款12.5萬元。
本以為這場訴訟落下帷幕
這對“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瀾!
小麗辯稱,即使該車輛已經出售轉讓,雙方在一審中已經對該車輛折價款協商一致,不應當反悔。
紹興中院二審查明,小麗確于一審起訴前已經轉讓別克商務車,并收到轉讓款35.8萬元。
小麗明知車輛已經轉讓,卻在一審中仍陳述該車輛仍歸其所有,導致小帥基于錯誤認知而協商同意該車輛折價25萬元。小麗的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存在主觀惡意。
故二審依法改判小麗支付小帥車輛轉讓款的一半計17.9萬元。同時決定對小麗罰款2萬元。
經教育,小麗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按規定繳納罰款并出具悔過書,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深刻反思,保證吸取教訓,今后一定誠信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時,應當秉持誠實和善意,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的主體,通常親歷了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全過程,其對案件事實有著最直接、最全面和最深入的了解。然而作為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受趨利避害的本性使然,當事人往往只陳述于己有利的內容。
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能影響案件事實查明,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妨害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影響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六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