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張家港某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公司因的股東為原被告兩人,并無其他股東。原被告均有共同經營該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財產分割的比例,繼續分割股權,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合法有效。 案例3:離婚時被告名下存款余額系原、被告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分割,現原告主張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不足以維持婚生女實際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等正當情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離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及分擔大額教育費、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張的涉案房產尚不具備過戶條件及分割條件,可待條件具備后另行主張。 案例6:原告要求分割盧某領取的拆遷補助費、臨時...
經歷過離婚訴訟的人或者是代理過離婚案件的人都清楚,在離婚案件中,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其實,在筆者看來,在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更為棘手的問題是共有財產中夫妻共有的且共同喂養的寵物的分割問題,即歸屬哪一方繼續喂養該寵物的問題。前不久,一位律師同行說起了他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夫妻二人就一只寵物狗歸誰喂養的問題花去了他在本案中的大半時間。筆者聽后,真的是感慨良多。 本案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孫某(男)和胡某(女)是由單位同事戀愛后結為夫妻的。二人有一個共同的愛好——飼養寵物狗。在結婚第一個月二人就共同選擇購買了一只寵物狗,取名“歡歡”。二人對“歡歡”的關懷可以說是無微不至的,例如,在一次假期中,二人共同出去旅游了三天,特意找了一位親戚來照顧“歡歡”,回來后,認為這位親戚對“歡歡”的照顧不夠好,二人便決定不再同時出去旅游了,總要有一個人在家照顧“歡歡”。二人結婚三年多一直沒有要孩子,有人問起來,二人都說過有“歡歡&rdq...
一、加名字有用嗎? 答案毋庸置疑,有用。 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采取登記主義;不動產物權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房產證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資購買,夫妻雙方均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后,夫妻雙方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則需要看登記的具體情況: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并載明了各自份額比例,則屬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產份額的分割。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對權利狀況進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確定各自占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則需要法院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三、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分割房產時,既需要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也需要確定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