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先生與徐小姐結婚后,于2014年8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張先生,幾年后張先生與購房者劉某簽訂了房屋買房合同并約定該房屋的售價為420萬元,劉某先支付400萬元,余款在辦理房屋過戶時付清。劉某于2017年9月支付了購房款,并于同年11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付清尾款。2019年2月,徐小姐找到了劉某,稱其不知此房屋被出售,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她既出了房款,又是房屋的共有人,未經其同意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劉某搬出。而劉某則認為張先生已經將該房屋賣給自己,且自己已經支付了房款,因此不同意搬出。于是徐小姐就以買賣合同未經其同意為由,將張先生和劉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由劉某返還涉案房屋。 上述這種類型的案件相信很多朋友都應該聽說過,那么法院是否會支持劉小姐的訴求呢?就此本文將重點討論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有不動產之法律后果。 出賣人配偶反對,已簽訂的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上述案件中,有觀點認為由于房屋是雙方在婚后出資購買,即使房屋權利人僅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房屋屬于...
【裁判摘要】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男方名下,且系男方在其與女方登記結婚之前購買。男方與女方雖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案涉房屋歸女方單獨所有,但雙方并未辦理案涉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依照上述規定,案涉房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女方主張案涉房屋歸其所有,于法無據。法院輪候查封案涉房屋,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22)京執復77號 復議申請人(案外人):韓京,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被執行人:田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張文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劉耕宏(曾用名劉清合),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山連水,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被執行人:張曉東,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漢族,現在服刑。 復議申請人韓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男女結為夫妻 按民間傳統觀念來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實上并非這么簡單純粹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財產問題 問題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
085.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 答: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不對的。 其理由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具體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務中很少出現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形。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并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既然不構成贈與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民法典》加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