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導讀:</span><span>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data-mpa-powered-by="yiban.io">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data-class="_mbEditor" data-id="77315">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法律條文】 </strong></span><span>《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span><span>&nbs...
? 案例索引 上訴人孫某因與被上訴人鄭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2020)浙01民終4427號】 ?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屬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訴人鄭某于婚前購買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雙方離婚后仍由被上訴人居住管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二審中被上訴人亦明確表示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定由被上訴人鄭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無不當。同時,結合鄭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孫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被上訴人鄭某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孫某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處理 ——姜某一訴姜某二、紀某蘭贈與合同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該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與一般的贈與不同,不能單獨予以撤銷,應當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離婚的法律規定。 【基本案情】 姜某一向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訴稱:原告姜某一與被告紀某蘭原系夫妻關系,被告姜某二系原告與被告紀某蘭的兒子。2018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紀某蘭在海陽市婚姻登記處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第二條第五項約定“位于威海的樓房(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某小區)的銀行貸款由原告負責全部償還”,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姜某二名下,協議約定的還貸行為應視為原告對被告姜某二的贈與。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原告每月要償還海陽市海園路某小區房屋貸款1700元,威海市環翠區張村鎮某小區房屋貸款1300元。自2018年以來原告身體多病,不能進行體力勞動,除退休工資再無其他的經濟來源,原告每月5000多元的退休工資除償還兩處房貸外,僅剩2000余元。原告至今租房居住,每月...
【本期案例】 (中國裁判文書網)《張軍、汪淑花等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334號,發布日期:2022-07-01。 【裁判要點】 雖然離婚協議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但該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雙方之后因訴爭房屋權屬及分割問題爭議成訟并經法院審理裁判,該內容已被客觀事實推翻并經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當事人在此情況下仍以前述聲明為據主張另案判決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 1.《民法典》 第119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70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關于印發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為規范民事訴訟保全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防止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查封,省法院制定了《關于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工作指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執行局。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1年8月6日 為規范民事訴訟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防止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查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規定 1.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或被保全人,下同)的財產,應對執行標的金額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供執行的價值(即該項財產可用于清償本案債權的金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