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滬0104民初***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系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履行,不能任意撤銷。 案情簡介: 一、原告與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記結婚,2020年7月15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未對系爭房屋、車位及被告名下建設銀行存款作出處理。 二、系爭房屋及車位產權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記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經原告申請評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價報告,系爭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為3,54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250,000元。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值為9,85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書寫《悔過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總會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開房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對以上本人陳述發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對婚姻家庭不忠誠的行為已有了深刻反省,請求家人給予我...
魯法案例【2021】464 訴訟離婚中 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作為區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應當對婚前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經營、離婚的真實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未滿一年的,不準離婚。 // 基本案情 張某訴稱:張某與田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張某某,現已成年。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田某甚至經常動手毆打張某。2020年曾經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某離婚。 田某辯稱:張某所述婚姻狀況及婚生子狀況屬實,自2018年10月份之后,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經常吵架,發生過肢體沖突,田某沒有打過張某,張某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