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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5 2022
    百問通
    導讀 全職太太離婚時要求給予家務勞動補償,多次引發關注。那么,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工資”嗎?民法典對此問題又有怎樣的規定呢?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胡美青為大家講解全職太太離婚時是否可以索要“工資”。   1.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條是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按照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夫妻在照顧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的一方,離婚時應當享有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三個要件:(1)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離婚時由當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3)提出經濟補償請求以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即無論雙方對于婚姻破裂是否有過錯...
  • 02-25 2022
    百問通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 一方隱瞞共同財產處置情況 企圖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虛假陳述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財產照實分割! 同時對虛假陳述者罰款2萬元! 案情回顧 小麗(化名)與小帥(化名)于2019年協議離婚,2021年7月,小麗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因協議離婚時尚有一輛別克商務車未分割,小帥要求一并處置。 小麗在一審中陳述,車輛目前仍歸其所有,并提交該車輛的行駛證照片。 經法庭釋明,雙方一致同意,由小麗取得該車輛所有權,同時確定車輛現有市場價值為25萬元,由小麗支付小帥車輛分割款12.5萬元。 本以為這場訴訟落下帷幕 這對“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瀾! 二審時,小帥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小麗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別克商務車早在一審前就轉讓出售,故應以車輛轉讓金額確定該項夫妻共同財產價值。 小麗辯稱,即使該車輛已經出售轉讓,雙方在一審中已經對該車輛折價款協商一致,不應當反悔。 紹興中院二審查明,小麗確于一審起訴前已經轉讓別克商務車,并收到轉讓款35.8萬元。 小麗明知車輛已經轉讓,卻在一審中仍陳述該...
  • 02-24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轉出方)違背忠誠義務,在未經對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向婚外異性(受讓方)轉賬大額款項,系違背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項受讓人主張全額返還。如轉出方并未在訴訟中主張返還款項的,法院不得超過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裁判受讓方向轉出方返款。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渝01民終1042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綦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江涌,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
  • 02-22 2022
    百問通
    男女結為夫妻 按民間傳統觀念來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實上并非這么簡單純粹 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7大夫妻財產問題 問題1: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商店,產生的收入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獲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問題2...
  • 02-22 2022
    百問通
    案號:(2020)滬0104民初***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系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履行,不能任意撤銷。 案情簡介: 一、原告與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記結婚,2020年7月15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未對系爭房屋、車位及被告名下建設銀行存款作出處理。 二、系爭房屋及車位產權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記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經原告申請評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價報告,系爭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為3,54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250,000元。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值為9,85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書寫《悔過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總會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開房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對以上本人陳述發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對婚姻家庭不忠誠的行為已有了深刻反省,請求家人給予我...
  • 02-22 2022
    百問通
    魯法案例【2021】464 訴訟離婚中 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作為區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認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應當對婚前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經營、離婚的真實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于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未滿一年的,不準離婚。 // 基本案情 張某訴稱:張某與田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5年5月7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張某某,現已成年。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田某甚至經常動手毆打張某。2020年曾經起訴要求與田某離婚,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要求與田某離婚。 田某辯稱:張某所述婚姻狀況及婚生子狀況屬實,自2018年10月份之后,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經常吵架,發生過肢體沖突,田某沒有打過張某,張某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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