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滬0104民初***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系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履行,不能任意撤銷。
案情簡介:
一、原告與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記結婚,2020年7月15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未對系爭房屋、車位及被告名下建設銀行存款作出處理。
二、系爭房屋及車位產權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記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經原告申請評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價報告,系爭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為3,54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250,000元。系爭房屋目前的市值為9,850,000元。車位的市值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書寫《悔過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總會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開房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對以上本人陳述發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對婚姻家庭不忠誠的行為已有了深刻反省,請求家人給予我一次重新回歸家庭的機會。
四、2013年1月6日,原、被告簽訂《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為:系爭房屋(含車庫),系被告購買,產權人為被告及其父母。該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償還的全部房屋貸款部分)中被告名下的份額完全歸原告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該房屋產權人有被告及父母,過戶存在一定困難,若至離婚時該房屋還未進行析產分割,則被告承諾其對該房屋享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若析產時被告獲得的份額少于三分之一,則其中的差價由被告以現金形式在分割完畢后一周內補足。
五、2020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寄送《撤銷贈與通知書》,主要內容為:本人于2013年1月6日受你欺騙簽署所謂《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將系爭房屋及車輛歸你所有,該贈與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房屋及車位未辦理變更登記且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無贈與之必要,故現本人正式撤銷對你的贈與。
六、審理中,法院多次電話聯系被告及第三人舉證。被告及第三人在長達近兩個月的時間內未提供任何證據,并在法院指定的最終舉證截止日(2020年12月10日)之前仍未提供任何證據。
七、另,開庭過程中,被告曾當庭打開手機銀行,顯示案外人于2020年6月23日轉給被告銀行賬戶99,295元、100,000元。被告主張,該筆錢款系借款,還款日為2021年6月23日之前。
法院認為:
一、因生效離婚判決中存在未處理的財產,故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二、被告于2013年1月6日書寫的悔過書,被告雖認為系被原告脅迫所寫,且被告當時系醉酒狀態,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夫妻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是基于夫妻這種特殊身份關系,并結合各種因素達成的合意,帶有強烈的感情因素和倫理色彩。被告書寫的悔過書表明被告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此基礎上,其與原告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不能任意撤銷。此外,根據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的內容,被告已經注意到,其系與兩第三人共有系爭房屋,過戶存在一定困難,被告自愿以現金支付方來確保原告獲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該現金補償條款并非贈與,不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綜上,被告應按系爭房屋及車位目前的市值,支付原告三分之一折價款。
三、原告另要求分割被告名下建設銀行賬戶余額179,007.85元,因該錢款確系由案外人轉入,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法院確認該筆錢款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故對于原告要求分割該筆錢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系爭房屋及車位折價款人民幣3,48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2,250元,評估費人民幣36,136元,均由原告,被告各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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