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曹某要求梁某給付離婚協議約定50萬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首先,根據雙方的離婚時間及《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可以確認梁某應在2014年6月6日前支付曹某5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系爭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于2016年6月6日屆滿,但訴訟時效屆滿前,曹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梁某發送短信提出履行請求,梁某對該條短信予以回復,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故系爭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自2014年12月28日起重新計算至2016年12月28日屆滿。 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民法總則》實施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經屆滿的,義務人已經確定取得了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該抗辯權不因《民法總則》施行而消滅。曹某主張梁某給付涉案債務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于2016年12月28日屆滿,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訴訟請求 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