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對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屋對應增值部分向婚前購房的一方有權要求補償,該種要求補償的權利從性質上屬于請求權,相較執行債權,不具有優先性,故其關于要求確權并終止對涉案房產50%份額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婚后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裁判意見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綜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許昭瑜主張對涉案房產享有50%產權應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對涉案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涉案房產登記張東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許昭瑜作為其配偶,對涉案房產究竟享有什么性質的權利,需要找準對應實體法仔細甄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