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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10 2022
    百問通
    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將之改造作停車使用的車位。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 關于人防車位的屬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會議紀要《人防車位的歸屬與利用》中載明:“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一種現實存在形式,本質屬性為國防戰備設施,應當歸國家所有。但為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投資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人防車位使用權。從程序上看,為加強對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維護人防工程的戰時防御功能,投資者應按人防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備案批準,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該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投資者未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對人防車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
  • 07-22 2022
    百問通
    近期,諸多停貸告知書在網上傳的沸沸揚揚。停貸,顧名思義,即停止償還貸款,直至相關項目完全復工為止。一般發生在樓房臨近爛尾,業主貧困交加、瀕臨絕望之時。   樓房爛尾,眾多購房者們將面臨房財兩空,且還要背負銀行巨額債務的困境,生活幾乎陷入絕境。因此業主們紛紛冒著征信受影響的風險發出停貸聲明。曾經湛江市某地發生樓房爛尾,諸多購房者未能收到房屋卻被銀行訴至法院,被判決向銀行清償按揭貸款本金、利息及高額違約金,購房者絕望到極。但也有鄭州某“最高學歷樓盤”追回了被開發商挪用的資金,使得樓房盤活有望。 其實,購房者可通過法律途徑免除對銀行的債務,司法確認購房者對房地產開發商已支付房款的債權(包括房款本金、違約金,甚至其他損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的蔣陽兵律師團隊曾代理眾多購房者起訴惠州某樓盤開發商案件,則順利地免除了對銀行按揭貸款債務,并向開發商追回了已支付的房款和違約金及經濟損失。 以下案例,或許可對當前一些購房者維護自身權益帶來一些啟示。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16日,原告甲某與...
  • 07-22 2022
    百問通
    導讀: 近日,全國多地多個樓盤業主,給官方及銀行發了全體業主強制停貸告知書,目前已知的樓盤涉及武漢市、景德鎮市、鄭州市、西安市等,這些樓盤都是已經停工爛尾的樓盤。 全國多個城市的爛尾樓盤業主此番不約而同的集中發停貸告知書,讓大家產生了疑問,爛尾樓憑什么還要繼續還房貸?風險全是購房者一個人承擔? 請看下文: 2020年12月份,最高院審理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與王忠誠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文書全文 },判決開發商直接向銀行償還購房者的所欠的按揭貸款,借款人個人無須償還銀行貸款。一時間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各大媒體、公眾號紛紛轉載、評論。 有的標題黨甚至不惜為了吸引眼球用“全國首例!法院判決:不用還!買房爛尾后拒絕還貸,被銀行起訴”、“房子爛尾 還需要繼續還房貸嗎?最高法判了!”,經過一番輿論炒作,在廣大老百姓眼里已經形成了,只要按揭的商品房爛尾,按揭的貸款就由開發商還,購房的貸款人無須繼續還貸。 然,果真如此嗎? 我仔細看了(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判...
  • 07-21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1.實際施工人一般是指,對相對獨立的單項工程,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等進場施工,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進行單獨結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當事人雖提交了部分施工協議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項目的施工記錄、工程簽證單、領款單、工程請款單、月進度款支付申請單、材料報驗單、工程驗收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憑證材料,以證明其進行施工、請款并與業主方、被掛靠單位、轉承包人獨立進行工程結算等事實的,無法認定其系實際施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54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郭云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盱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娟,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江蘇通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盱眙縣盱城鎮五墩東路5號侍可光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盧懷揚,該公司董事長。...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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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僅使得雙方之間成立以簽訂書面采購合同為義務的預約合同而非中標合同本身已經成立,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書面中標合同的,應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發標方如果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拒不簽訂正式中標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包括投標所付出的標書費、招標代理服務費、交通差旅費、保證金的返還以及由于開具投標保證金所蒙受的損失。 本文不揣淺陋,分析如下: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使招標人、投標人之間成立以簽訂書面合同為義務的預約合同而非中標合同本身已經成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書面中標合同,應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483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一般認為,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作出的承諾,同時《招標投標法》又要求招標人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簽訂書面合同,這就導致實務中對招標投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存在...
  • 05-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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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系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本案中,原告以與被告存在勞務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工程款。 從上述合同約定來看,被告對原告的工作有管理、監督、教育等職責,而建設工程通常具有資金投入量大、工程復雜、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特點,尤其是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僅涉及發包人的利益,而且更關系到社會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是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故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應確定為勞務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轄56號 原告:李海軍,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 被告:大連昱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現代城2棟1-10-1號。 法定代表人:蔡萬生,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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