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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4 2022
    百問通
    |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43條是關于實際施工人保護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還規定了發包人承擔工程價款的責任范圍。 但是,什么是實際施工人?在多層轉包、多次分包、掛靠后再轉包、再分包中,應如何認定實際施工人?其權利受到了哪些限制?本文結合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及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進行梳理,僅供讀者朋友參考。 | 一、最高法院裁判觀點 ——實際施工人是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支付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等實際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別于承包人、施工班組、農民工個體等。在層層轉包、多次違法分包、掛靠后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僅指最后進場施工的民事主體。 ——工程承包流轉中的僅為其中流轉一環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掛靠人等不屬...
  • 09-21 2022
    百問通
    引言 近來,房地產企業“暴雷”、開發樓盤“爛尾”事件頻發,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不斷引起社會熱議。在遭遇爛尾樓時,背負按揭貸款的購房者維權已然不易,卻還可能面臨銀行要求返還貸款的窘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則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裁判文書】,一反以往“購房者不能免除貸款返還義務”的裁判觀點,首次認定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借款合同解除的,應由開發商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息返還給銀行,購房者無需承擔貸款返還義務。該案由最高法審委會討論決定通過,并被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選入2020年度參考案例。筆者認為,該案充分詮釋了商品房買賣相關規則的公平內涵,為統一裁判尺度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和借鑒。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王某與越州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越州公司開發的商業用房。隨后,王某及其家屬與中國建設銀行青海分行(以下簡稱“建行青海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王某及其家屬向建行青海分行借款七千余萬元用于購買越州公司開發的房產,同時以所購房產為該筆...
  • 09-20 2022
    百問通
    2013年9月3日,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承建包括本案涉及的14#、19#樓在內的某小鎮工程,項目經理是趙某。   肖某提交的作業證的內容:欠肖某在某小鎮丁建設集團承建的14#、19#樓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月份工資共計71373元(已扣除2017年1月26日前所有已付工資)。丁公司14#、19#樓項目經理:王某(簽字)。   一審法院向王某進行了調查詢問,王某稱其不是甲公司的項目經理,也不是員工,只是當時從甲公司承包施工某小鎮住宅樓,肖某是其施工某小鎮住宅樓時找的工人,肖某的勞務費是其支付的,2017年2月23日的作業證是其簽的,作業證中的錢應當由其支付,欠肖某的錢還沒有付清。   肖某提起仲裁,請求確認雙方自2016年3月起存在勞動關系,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判令甲公司支付欠發工資71373元、待崗生活費39360元、經濟補償金3180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1660元,共計人民幣154193元。   仲裁裁決,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肖某與被申請人甲公司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2月25日解...
  • 09-02 2022
    百問通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二、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三、承包人已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另訴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不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四、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五、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六、承包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
  • 09-01 2022
    百問通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法律問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出租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不同觀點   甲說∶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出租。   本案處于審判監督程序階段時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根據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故案涉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為標的的租賃合同因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乙說: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出租。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雖然原則上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 09-01 2022
    百問通
    近年來,隨著鄉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農村自建房改擴建后用作飯店、旅店、超市等經營場所,這些自建房往往缺乏專業設計,施工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哪些房屋屬于自建房?自建房有沒有產權?建設自建房應當履行哪些的手續?在使用用途上又有哪些限制? Q 什么是“自建房”?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產權? A 嚴格地講,“自建房”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實踐中是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要,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具備自建、自住、自管特征,一般可以分為居民自建房和農民自建房。 自建房是否能夠擁有合法的產權,要看其是否履行了規劃和審批手續,對于未取得規劃和審批手續建設的房屋,應屬于違法建設。 Q 自建房應當履行何種的規劃審批手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A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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