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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
法律問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出租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不同觀點
甲說∶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出租。
本案處于審判監督程序階段時應適用當時有效的法律。根據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故案涉以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為標的的租賃合同因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乙說: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出租。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雖然原則上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參照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二條第十項最后一句"……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的規定,后者是針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細化的規范,廣東省政府根據該決定,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有權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轉。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承認案涉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官會議意見
采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