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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一、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二、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三、承包人已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另訴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不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四、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五、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六、承包人對違章建筑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七、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經辦理網簽而消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
八、不能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又告知當事人就此另行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