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或多或少都需要對合同內容即合同條款進行解釋。不得不承認,完美無缺沒有一點爭議不需要解釋的合同幾乎是不存在的。在一定意義上說,解決合同糾紛的過程就是對合同的條款進行解釋的過程。我國《民法典》第142條第一款對合同解釋的規定是“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但當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發生糾紛時,就需要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發生糾紛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無論當事人同意還是不同意該解釋,最后都應當以該解釋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己又對有爭議的條款有了一致的理解,且該理解與法院裁判的解釋不一致時,是應當尊重法院得出的解釋還是應當尊重當事人自己的理解呢?下面筆者結合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2017年5月21日,某公司(甲方)與某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其主要內容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李某清律師代理甲...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直接關系到其能否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是否可以索要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等合法權益??墒?,在確認勞動關系時經常出現6類誤區,會誤導勞動者錯失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訴求權,需要謹慎避免。對此,以下案例分別作出了詳細的法律解析。 誤區1 工作方式及薪酬變更,會導致勞動關系變化 王哲于2019年12月22日入職,公司與他口頭約定月基礎工資1500元,另加銷售提成。2020年9月末,公司經理口頭通知他下月起不再實行不坐班制并取消底薪,其全部收入按業績提成計算。 2021年10月25日,公司向王哲發出解除用工通知,并結算了三個月業績提成3100元。王哲認為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要求補足差額,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可是,公司以其工作方式已經改變為非從班模式,既不出勤打卡也沒有工資底薪,雙方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予以拒絕。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因此,勞動者每月的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案中,公司雖然...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及情形,包括: 經濟補償金=0,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形。 經濟補償金=N,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41種情形。 經濟補償金=N+1,用人單位除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外,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3種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經濟補償金=0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7種情形: 1.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 3.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6條) 4.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39條) 5.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
實踐中,出于購房資格限制、逃避債務、辦理貸款等原因,會出現借名人實際出資購房并實際居住在房屋中、但將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現象。在北京,一套房屋動輒幾百上千萬元,即使雙方關系再親近,達成“借名買房”合意也會簽訂書面協議。但若沒有書面合同,該如何認定是否成立借名買房關系呢?我們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 情 簡 介 哥哥大賈主張弟弟小賈名下的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將小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小賈將房屋過戶至大賈名下。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大賈全部訴請。 原告大賈訴稱,其于2002年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5萬元價格購買了涉案房屋,并交納了全部房款及稅費。入住后,辦理房產證前,為了讓弟弟小賈的孩子上學,暫時將房產證登記在小賈名下。涉案房屋由其裝修、實際居住,現小賈拒絕歸還房屋,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小賈辯稱,與大賈不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一開始是大賈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交房之后,大賈把該房屋贈與小賈,二人一起到開發商處變更買賣合同,其據此取得...
合同法律問題審查五大要點 第一個要點: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資格,是合同審查中的首要問題。主體資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將是合同無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實踐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業關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嚴重而且自己一方資格合法,只要能夠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風險,即使交易相對方存在主體資格缺陷,交易仍可進行。只有當任何一方存在的主體資格缺陷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對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響時,才會盡量避免這類交易或盡量避免法律風險不利后果的發生。 第二個要點:條款內容是否合法 在內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內容、交易模式以及術語等均應盡最大可能與法律規范的規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問題或學理之爭而影響交易安全或交易結果。這類審查必須提供完整、全面的審查意見,供委托人權衡利弊后決策。 第三個要點:雙方約定是否實用 條款是否實用主要體現在鎖定問題處理的功能上,以及在鎖定交易內容、鎖定交易方式時的個性化條款,大多與個案中的標的性質、合...
01 案例分析 鴻大(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姚錦城公司決議糾紛上訴案 【案例索引】 案號:(2019)滬02民終8024號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或股東出資協議確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系股東之間達成的合意,除法律規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緊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資期限的情形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出資期限的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公司股東濫用控股地位,以多數決方式通過修改出資期限決議,損害其他股東期限權益,其他股東請求確認該項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 案例分析 鄭某某、廣州霍利投資管理企業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323號 【裁判要旨】 案涉債務用于許明旗、鄭少愛二人共同生產經營,且有證據證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夜光達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夜光達公司亦系許明旗、鄭少愛共同經營,無論商業經營行為的最終結果系盈利或虧損,后果均應及于鄭少愛。原審認定鄭少愛長期與許明旗共同經營夜光達公司,案涉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