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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8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涉案《證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處加蓋公司印章,與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雖然該《證明》系“先蓋章后打印”,但本案無證據證明存在盜蓋印章之事實,故該先行蓋章行為具有概括性授權和追認屬性。 案例索引 《四川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區海鳳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號】 爭議焦點 “先蓋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屬性應該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審查,國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貸關系存在本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經鑒定,“3.20《承諾書》”及“4.2《證明》”上出現與誠信公司、國豐公司備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備案印章。國豐公司印章被偽造的事實雖然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審法院依據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繼續審理本案,并無不當。國豐公司主張&l...
  • 07-28 2022
    百問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 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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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庭外重組 庭外重組是指在破產程序之外,是由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和戰略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不通過司法程序自行進行協商談判從而達成化解企業困境的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時,可以引導利害關系人等進行庭外重組并給予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 庭外重組更多的體現債務人、債權人、重組人、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之間的調解、讓步,達成一致的協議,保障債務人繼續存續經營,走出困境。 即使庭外重組失敗,再向破產程序轉換也更有利于破產程序的推進,為破產重整可以先行創造良好的條件。如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
  • 07-27 2022
    百問通
    第六十八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其指定的...
  • 07-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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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案例179號 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7月4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確認勞動關系/合作經營/書面勞動合同 裁判要點 1.勞動關系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7條、第82條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聶美蘭與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氏兄弟公司)簽訂了《合作設立茶葉經營項目的協議》,內容為:“第一條:雙方約定,甲方出資進行茶葉項目投資,聘任乙方為茶葉經營項目經理,乙方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第二條:待項目啟動后,雙方相機共同設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
  • 07-26 2022
    百問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和處理其他民事糾紛一樣,也都是要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根本遵循的。而在勞動合同糾紛中,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定的事實都是通過一定形式來表現出來的,例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通常就是以“勞動合同”為名的,由雙方簽字的記載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書面文件;而有的是簽訂了以非勞動合同之名的合同,最后卻被認定為勞動存在的是勞動關系。下面就筆者所經歷的兩個實例分析之。 (一)沒有勞動合同但卻被認定存在書面勞動合同 金某護理專業專科畢業后,通過筆試和面試成為某民營專科醫院的一名病房護士。金某熱愛護理專業,在校學習時就學業優秀,參加工作后很快就在注射、換藥等專業技術方面獲得同行認可和患者及家屬的稱道。工作雖然忙碌和辛苦,但由于感到有奔頭還是樂在其中的。不巧的是,金某的父親因病住院,母親希望獨生女兒金某能回到家鄉的醫院工作,也好對父親的護理和治療有所幫助。 金某雖然割舍不下已經熟悉和熱愛的工作,但還是決定辭職回到家鄉醫院另覓工作。當金某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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