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和處理其他民事糾紛一樣,也都是要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根本遵循的。而在勞動合同糾紛中,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定的事實都是通過一定形式來表現出來的,例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通常就是以“勞動合同”為名的,由雙方簽字的記載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書面文件;而有的是簽訂了以非勞動合同之名的合同,最后卻被認定為勞動存在的是勞動關系。下面就筆者所經歷的兩個實例分析之。 (一)沒有勞動合同但卻被認定存在書面勞動合同 金某護理專業專科畢業后,通過筆試和面試成為某民營專科醫院的一名病房護士。金某熱愛護理專業,在校學習時就學業優秀,參加工作后很快就在注射、換藥等專業技術方面獲得同行認可和患者及家屬的稱道。工作雖然忙碌和辛苦,但由于感到有奔頭還是樂在其中的。不巧的是,金某的父親因病住院,母親希望獨生女兒金某能回到家鄉的醫院工作,也好對父親的護理和治療有所幫助。 金某雖然割舍不下已經熟悉和熱愛的工作,但還是決定辭職回到家鄉醫院另覓工作。當金某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