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7條與585條規(guī)定了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時享有請求其賠償損失以及支付違約金的權利。前者通常被認為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后者則被認為是約定的違約金給付請求權。由于法律對此二者之適用關系并無明文規(guī)定,究竟是可以競合適用還是并存適用,又抑或是其中一者具有適用之優(yōu)先性在司法實務中并未形成統(tǒng)一意見,由此引發(fā)的爭議也并不鮮見,本文就此展開分析。 一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任意選擇權 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因違約金屬于約定的賠償請求權,其效力優(yōu)先于法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如(2006)民一提字第9號判決。有的法院則認為當事人就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應擇一主張,如(2011)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90號判決。 而有的法院卻認可二者可一并主張,如(2009)民二終字第91號判決,還有的法院認為可以有限度地支持債權人同時主張,即在守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總額未超出直接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之和的前提下,對二者一并主張的請求予以支持,如(2018)最高法民終124號判決。 而學界對此也分歧不斷。 有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并不具有自由選擇違...
(以深圳區(qū)域為例) 問題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回答: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定期限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后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至簽訂之日的,應予支持。但存在例外。 兩個例外——視為雙方自始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雙方將勞動合同的簽字日期倒簽在法定期限之內 2、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 相關案例: ①、(2021)粵03民終9867號 法院認為:員工A于2019年12月3日入職后,公司并未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在2020年3月11日雙方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勞動者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同意將勞動合同的期間溯及于之前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應視為勞動者放棄了要求該事實勞動關系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 ②、(2020)粵03民終28905號 法院認為:雙方在不...
【裁判要旨】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根據自身的利益,選擇訴訟路徑行使請求權。本案基礎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原告主張的侵權系因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亦即該侵權系因合同而產生,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體現(xiàn)了雙方的意思自治,該約定并未排除雙方基于合同侵權提起的訴訟不予適用,故本案應以當事人的協(xié)議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申49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中國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南四環(huán)西路188號1區(qū)15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侯松杰,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中國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因起訴個舊有色金屬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個舊金屬公司)、中國防城外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防城外輪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終115號民事裁定,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