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法民再161號 裁判要旨 法律文件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沒有公司加蓋的公章,因此,對方當事人就要舉證證明法定代表人簽字時是履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行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私下行為。 第一,關于《回購股權通知》上藍寧的簽字是否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的問題 置信公司認為,其選擇的是《合作協議書》約定的第二種投資匯報方式,支持其觀點的關鍵證據是保利天然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藍寧在置信公司發出的《回購股權通知》上簽字同意。本院查明的事實是,置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強對這一過程的陳述是,其安排人將蓋上置信公司公章的《股權回購通知》通過郵寄的方式寄給保利天然公司,后收到保利天然公司郵寄回來的《回購股權通知》,上面有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藍寧的簽名及“同意”二字,落款時間是2011年10月6日。證人藍寧到庭作證的陳述是,《回購股權通知》上藍寧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同意”二字及落款的時間是其本人所寫。藍寧還陳述稱,具體簽字過程記不得了,應該是保利天然公司的工作人員將《回購股權通...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雙方通常會對競業限制違約金作出約定,旨在因勞動者競業行為造成用人單位利益損失時的填補。那么,當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畸高的情況下,法院如何審查認定呢?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審結了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件。二審綜合競業限制期限、員工的主觀過錯以及公司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改判勞動者支付約定違約金的50%,即94萬余元。 前員工入職競爭企業 “老東家”不滿 常力醫療公司是業內知名醫療公司,陳先生是該公司的一名資深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已近20年。 2014年1月,常力醫療公司與陳先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陳先生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為一年,補償標準為其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資的三倍,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向公司支付相當于離職前兩年基本工資的違約金。 2020年6月19日,陳先生向常力醫療公司提出辭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辭職后,陳先生于6月底入職了飛達醫療公司。同年11月,陳先生又入職至另一業內知名的東健醫療公司工作。 常力醫療公司得知此事,認為陳先生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
導言: 根據我國現行監管體系,社會資本參股的國有控股企業并不能像普通的非上市企業一樣,較為靈活地設計、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國有控股企業需要在滿足特定條件、履行特定審批和備案程序的前提下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且在實施該等計劃的事前事后均需受限于相關監管要求,靈活性相對較低。 目前,國有控股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一般只能選擇兩種路徑,即:(1)作為“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路徑;及(2)作為“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路徑。 一、國有控股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需要考慮的監管規定 若國有控股企業擬按照“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路徑實施員工股權激勵,則主要受限于以下的相關監管規定: 1. 《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4號); 2. 《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關于<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問題解答》; 3. 《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關于擴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實施范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資...
01 案例分析 鴻大(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姚錦城公司決議糾紛上訴案 【案例索引】 案號:(2019)滬02民終8024號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或股東出資協議確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系股東之間達成的合意,除法律規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緊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資期限的情形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出資期限的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公司股東濫用控股地位,以多數決方式通過修改出資期限決議,損害其他股東期限權益,其他股東請求確認該項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2 案例分析 鄭某某、廣州霍利投資管理企業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323號 【裁判要旨】 案涉債務用于許明旗、鄭少愛二人共同生產經營,且有證據證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夜光達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夜光達公司亦系許明旗、鄭少愛共同經營,無論商業經營行為的最終結果系盈利或虧損,后果均應及于鄭少愛。原審認定鄭少愛長期與許明旗共同經營夜光達公司,案涉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
郝洪閱非法出具金融票證一審刑事判決書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9)吉0105刑初128號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被告人郝洪閱,曾用名郝某,男性。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于2017年3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長春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崔某2、王某5,吉林宗吉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刑檢刑訴(2019)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洪閱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以長二檢刑檢刑變訴(2020)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郝洪閱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變更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玉玉、楊吉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洪閱及其辯護人崔某2、王某...
河南鹿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閆夢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2)豫1628民初799號 當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8X1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縣真源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張獻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萬立,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國旗,該公司職工。 被告:閆夢偉。審理經過 原告河南鹿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閆夢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鹿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國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夢偉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 原告河南鹿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閆夢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4853.81元,利息按月利率9.26‰計算,逾期加息50%,貸款利息800.95元(暫計算至2022年1月12日,以后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