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5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四、關于稅費負擔問題。 在股權轉讓場合,轉讓方依法負有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納稅義務,系其作為納稅義務人所負有的法定義務,不得通過約定改由他人承擔。但稅費作為一種金錢之債,卻可通過約定由他人代為履行。“8月11日協議”第7條約定由受讓方支付相關稅費,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然而“8月11日協議”僅約定由受讓方負擔相關稅費,對于何時繳納何種稅費及繳納多少稅費,都沒有約定。 在稅費種類及額度均未確定,轉讓方也沒有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情況下,其要求受讓方支付相關稅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當然,在稅務征收部門催繳稅費的情況下,轉讓方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受讓方代為繳納相關費用。轉讓方根據有關規定繳納了相關稅費后,也可根據約定向受讓方求償。 二、(2020)湘民申2401號 【裁判理由】 雙方于2013年5月12日簽訂的《永州市輝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
裁判要點: 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財務,通過他人設立多個個人賬戶,循環使用公司借得的資金,使用情況混亂,無法區分個人使用與公司使用的具體金額,致公司資產顯著減損,償債能力顯著降低,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原判決據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無明顯不當。 2.以子女名義支付購房款,但在購房時,該子女未成年,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獨立取得經濟收入的能力,原判決認定上述財產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3.從上述協議訂立及履行的情況看,提供資金的一方以預付名義出借款項,在出借時預扣部分利息,接受資金的一方需返還本金及利息,雙方之間不具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法律特征,此情形下,認定雙方建立的是借貸關系,而非合作經營關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4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雞東弘霖煤炭經銷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于洪偉,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委托訴訟...
今年以來,全市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責定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扎實深入開展“護航行動”,強化監督執紀監察,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突出問題,持續推動作風能力攻堅提升。為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營造良好氛圍,現將5起損害營商環境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即墨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于成剛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問題。2017年至2021年,于成剛先后任青島汽車產業新城黨總支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即墨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本人及親屬謀取私利;長期接受轄區企業宴請。于成剛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享受的待遇按規定予以取消,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青島東億實業總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建敏收受企業賄賂等問題。2012年至2022年,李建敏利用擔任原青島沙子口熱力有限公司總經理、青島漢河熱電有限公司總經理、青島東億實業總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在工程施工協調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李建敏還存在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贈送的購物...
近年來,在創新驅動發展的大背景下,商業秘密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為加大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司法裁判行為指引作用,浙江高院從近兩年省內法院審結并生效的案件中選取了8件具有典型意義的商業秘密案件,幫助大家進一步明晰裁判規則。 一、南方中金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南元泵業有限公司、趙某高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號 【裁判要旨】 權利人主張的技術信息只有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已經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但通過重新組合設計成為新的技術方案,且通過查閱公開資料或其他公開渠道無法得到,通過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獲得的,應當認定該技術方案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寧波永貿時代進出口有限公司訴王某中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1565號 【裁判要旨】 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
“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各地也陸續出臺諸多限制“老賴”的措施。強制執行的范圍包含什么?對失信被執行人有何限制?有哪些方便快捷強有力的執行舉措?詳見下文。 一、強制執行的范圍 (一)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不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等動產;股權;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存款;倉單、提單對應財產;基金份額;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金銀等貴重金屬;礦產權益;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應收賬款;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二)部分特殊標的的強制執行 1. 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第2條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因此,無論民間借貸、還是金融借款,年利率24%以內的借款收益是合法的、受保護的,可不認定為“過高”。 案例索引 《廣州元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河子信遠業豐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2021)最高法民終962號】 爭議焦點 金融借款的年利率超過24%的是否還受保護?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經查,元陽公司并未對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