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明確指出,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定期對其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必要時候,可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委托專業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 1. 審計的概念 審計起源于「南海泡沫」,即在1720年春天到秋天之間,脫離常軌的投資狂潮引發的股價暴漲和暴跌,以及之后的大混亂。該股票在4個月時間從 100 多英鎊漲到 1000 多英鎊,然后用5個月左右的時間又跌回去了,期間投資者趨之若鶩,其中包括半數以上的參眾議員,國王亦禁不住誘惑,連物理學家牛頓都喪失理智,虧了 2 萬多英鎊。 事后,英國政府對該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可以成為第一次審計。 審計繁榮于現代公司治理架構,企業所有權與治理權分離提升了審計的重要性。也產生了審計的三大理論,代理理論、信息理論、保險理論。 代理理論:股東持有資金,但是完全不懂會計知識。股東委托總經理幫助管理公司,此時,應如何防止股東被精通會計的總經理騙的團團轉?正確答案是,...
所謂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成立的公司,其特點是股東只有一個,章程由股東制定。因此,股東個人的意志決定著公司發展的方向,雖然從理論上來說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應當相互獨立,但由于股東對公司財產又具有完全控制權,因此,現實生活中便出現了許多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 為了限制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時,只要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清償自己的債務時,公司是否應當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