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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28 2022
    百問通
    公司法人必須經合法清算,注銷登記,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生命終結。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處分其財產,終結其法律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根據是否在破產情形下進行,清算可以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 實務中常見的非破產清算為自行清算注銷。當公司無法繼續正常運營時,如何解散、清算和注銷公司往往成為股東所憂心的問題。此時常見的操作是,股東通過第三方代辦機構申請注銷公司,而第三方代辦機構收取少量費用,往往利用簡易注銷程序予以注銷公司,并未進行實際上的清償程序。更有些公司因對外背負巨額債務想著找第三方機構加緊辦理注銷登記以便避免債務干擾。殊不知這樣操作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公司股東反而被法院追加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甚至遭受司法懲戒。正如我國著明執行法官林曉清所說“股東在公司存在被執行案件時注銷公司,是最愚蠢的”。本文現就股東自行清算就破產清算的相關情況做些初步的探討。 一、自行清算的清算義務人 公司自...
  • 07-28 2022
    百問通
    校園道路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指導案例:第892號李啟銘交通肇事案指出:從相關法律文件對“道路”規定的內容分析,“道路”的范圍呈擴大趨勢。1988年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據此,最高法院2000年制定的《解釋》將“道路”明確為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將機關、企事業單位、校園、廠礦等單位內部管轄的路段排除在“道路”的范圍之外。但實踐中,不少企事業單位、校園、廠礦的廠區、園區不斷擴大,且系開放式管理,社會車輛、行人經常借道通行,在該路段發生人車相撞的事故越來越多,當事人常報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出警認定事故責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續處理。但受《條例》限制,對在這些路段駕駛交通工具發生的事故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相關保險公司也不愿意承擔賠付責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權益均難以得到...
  • 07-28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涉案《證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處加蓋公司印章,與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雖然該《證明》系“先蓋章后打印”,但本案無證據證明存在盜蓋印章之事實,故該先行蓋章行為具有概括性授權和追認屬性。 案例索引 《四川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區海鳳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號】 爭議焦點 “先蓋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屬性應該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審查,國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貸關系存在本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經鑒定,“3.20《承諾書》”及“4.2《證明》”上出現與誠信公司、國豐公司備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備案印章。國豐公司印章被偽造的事實雖然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審法院依據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繼續審理本案,并無不當。國豐公司主張&l...
  • 07-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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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 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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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個答復 1.關于因第三人侵權而死亡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答復(【2017】最高法行它100號) 2.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4】行他字第2號) 3.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2】行他字第13號) 4.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236號) 5.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行他字第50號)  6.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7.關于對“統一第三人侵權工傷賠償案件裁判標準”問題的答復 8.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9.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  10.關于《工傷保險條...
  • 07-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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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庭外重組 庭外重組是指在破產程序之外,是由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和戰略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不通過司法程序自行進行協商談判從而達成化解企業困境的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時,可以引導利害關系人等進行庭外重組并給予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 庭外重組更多的體現債務人、債權人、重組人、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之間的調解、讓步,達成一致的協議,保障債務人繼續存續經營,走出困境。 即使庭外重組失敗,再向破產程序轉換也更有利于破產程序的推進,為破產重整可以先行創造良好的條件。如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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