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外重組 庭外重組是指在破產程序之外,是由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和戰略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不通過司法程序自行進行協商談判從而達成化解企業困境的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時,可以引導利害關系人等進行庭外重組并給予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 庭外重組更多的體現債務人、債權人、重組人、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之間的調解、讓步,達成一致的協議,保障債務人繼續存續經營,走出困境。 即使庭外重組失敗,再向破產程序轉換也更有利于破產程序的推進,為破產重整可以先行創造良好的條件。如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