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N+1”真實定義是什么? “N”指經濟補償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單位需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齡,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則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在員工無過錯的三種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從本意上理解,即單位放棄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而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故稱之為“代通知金”,但是這里排除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愿意額外支付+1,+2,+3...的情形,協商一致解除本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只是單位為了與員工盡快促成協議,額外支付的具有激勵性質的獎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
合同是與外界交往的橋梁,是產生利潤的源泉,同時也是產生風險的源泉,守住這座橋梁就可以防范絕大部分的法律風險,避免絕大部分的爭議。 ——吳江水 合同法律問題審查五大要點 第一個要點: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合同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資格,是合同審查中的首要問題。主體資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將是合同無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實踐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業關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嚴重而且自己一方資格合法,只要能夠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風險,即使交易相對方存在主體資格缺陷,交易仍可進行。只有當任何一方存在的主體資格缺陷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對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響時,才會盡量避免這類交易或盡量避免法律風險不利后果的發生。 第二個要點:條款內容是否合法 在內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內容、交易模式以及術語等均應盡最大可能與法律規范的規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問題或學理之爭而影響交易安全或交易結果。這類審查必須提供完整、全面的審查意見,供委托人權衡利弊后決策。 &nbs...
所謂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成立的公司,其特點是股東只有一個,章程由股東制定。因此,股東個人的意志決定著公司發展的方向,雖然從理論上來說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應當相互獨立,但由于股東對公司財產又具有完全控制權,因此,現實生活中便出現了許多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 為了限制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時,只要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清償自己的債務時,公司是否應當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法律...
【案例一】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蘇園檢刑不訴〔2021〕97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61990********,漢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區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灣**棟**室(戶籍所在地為浙江省金華市蘭溪市**鎮**村)。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因涉嫌襲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某某生活(蘇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貨款127萬余元。2021年7月6日,楊某某(懷孕六月許)從廣州至蘇州討要貨款,先后至蘇州工業園區**大廈、蘇州市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永安橋派出所反應追討貨款問題未果,次日回廣州。 7月9日,楊某某從廣州趕至蘇州工業園區**大廈討要貨款,同行有兩名女性朋友,楊某某先在大廈一樓大廳與工作人員協商,因未達成一致意見,楊某某從隨身攜帶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開)稱要割腕自殺,后民警至現場。民警要求楊某某將美工刀收起來,楊某某就將美工刀放回包內。后楊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