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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持美工刀,咬民警手部,扇了民警一耳光…檢方:不構成襲警罪,不起訴

發布于: 2022-07-29 08:56

【案例一】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蘇園檢刑不訴〔2021〕97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61990********,漢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區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灣**棟**室(戶籍所在地為浙江省金華市蘭溪市**鎮**村)。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因涉嫌襲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某某生活(蘇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貨款127萬余元。2021年7月6日,楊某某(懷孕六月許)從廣州至蘇州討要貨款,先后至蘇州工業園區**大廈、蘇州市人民來訪接待中心、永安橋派出所反應追討貨款問題未果,次日回廣州。
7月9日,楊某某從廣州趕至蘇州工業園區**大廈討要貨款,同行有兩名女性朋友,楊某某先在大廈一樓大廳與工作人員協商,因未達成一致意見,楊某某從隨身攜帶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開)稱要割腕自殺,后民警至現場。民警要求楊某某將美工刀收起來,楊某某就將美工刀放回包內。后楊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會議室與**工作人員繼續協商貨款事宜,持續一小時許,期間沒有過激行為。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張某甲等人至會議室,要求楊某某交出美工刀,楊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經事先警告突然從楊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楊某某不給,掙扎間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楊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將楊某某包內美工刀拿走,楊某某被扶起后,情緒激動,扇了站在一邊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美工刀(照片)等物證;
2.供應商結算確認單、購買單據、人口信息資料等書證;
3.證人張某乙、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常某某的陳述;
5.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制作的人身檢查筆錄;
7.監控錄像、執法記錄儀視頻。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襲警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為追討合法債務至案發地談判,期間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維權,案發當日雖出示美工刀,但經民警勸說即配合民警執法。之后在較長時間正常協商時,并無任何不當行為。后因民警直接執法行為刺激導致楊某某反抗,因此楊某某主觀上無襲警故意,客觀上未實施暴力襲擊的行為,本院認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
2021年12月15日
【案例二】吳某某涉嫌襲警案(普定檢刑不訴〔2021〕120號)
【案情】2021年7月30日10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持有接種新冠疫苗的單子到普定縣**鎮衛生院接種第一針疫苗,后見衛生院大門排隊接種疫苗人員較多,便從后門進入大廳登記處詢問接種疫苗情況,在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張某某見狀便叫其外出排隊,吳某某因排隊問題與民警張某某發生爭吵和肢體碰撞,隨后其向另一名在場輔警解釋自己的行為時,張某某突然將其手中單子搶走,吳某某為搶回單子用雙手扒拉張某某右肩并彎腰拾撿被民警丟在地上的單子,民警張某某和兩名輔警便誤以為吳某某襲警,三人迅速將吳某某控制睡在地上,吳某某在反抗過程中用腳亂踢到張某某腿部,輔警用手控制其面部時,吳某某掙扎時用嘴咬到輔警手指,輔警迅速將手撤離,后吳某某被強行帶離現場。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吳某某因疫苗接種問題和民警發生爭吵和肢體碰撞,言語和行為上存在一定過激行為,其對民警和輔警所實施的“扒拉、踢打、嘴咬”等行為系民警履職行為所引起,不屬于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案例三】王某甲襲警案(姜檢刑不訴〔2021〕49號)

【案情】王某甲于2021年3月5日17時許,在某州市姜堰區**村**橋底北側,因向施工方索要其所種地塊翻土補償費未果,在現場阻攔挖掘機施工被出警民警劉某某攔下后,躺倒在地雙手抱住劉某某小腿,民警王某乙上前拉勸時,王某甲踢王某乙腹部一腳。后民警翟某某、輔警徐某某等人到場增援并強制傳喚王某甲,王某甲反抗掙扎時踢翟某某腿部一腳。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初犯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犯罪情節輕微
【案例四】楊某襲警案(安檢刑不訴〔2021〕113號)
【案情】2021年8月17日凌晨3時許,被不起訴人楊某與朋友樊某某等人酒后在某西市安定區盤旋路**市場*門處臺階上聊天。樊某某因醉酒與路過的謝某某發生口角,隨后樊某某、楊某與謝某某相互廝打,謝某某撥打110報警。某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西河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向某、紀某等人到達現場后,在核查樊某某與楊某身份信息時,楊某突然朝民警郭某某左胸部踹了一腳,將郭某某踹倒在地。后出警人員將楊某和樊某某二人控制并帶至西河派出所辦案中心約束至酒醒。被不起訴人楊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侵害人的諒解,社會危害性不大。
【案例五】陳某乙襲警案(翔檢刑不訴〔2021〕79號)
【案情】2021年7月29日17時許,新圩派出所民警陳某乙帶領輔警在**鎮農商銀行門口開展專項交通清查時,被不起訴人陳某丙因駕駛電動車未戴安全頭盔,被輔警陳某甲、朱某某示意停車接受檢查,被不起訴人陳某丙未予以理會,而是直接將車輛駛到農商銀行門口停放,自己則進入農商銀行的ATM室取款。民警陳某乙得知后到被不起訴人陳某丙停車位置對該車進行檢查。被不起訴人陳某丙從銀行出來看到民警俯身在檢查其電動車,即上前質問民警在做什么,并用手朝民警陳某乙頭部拍打兩下,致民警警帽掉地。后民警陳某乙與輔警一同將被不起訴人陳某丙制服,并帶回派出所調查。歸案后,被不起訴人陳某丙如實供述了上述行為。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陳某丙的暴力程度輕微,未造成傷害后果,也未對民警執行職務造成實際影響,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案例六】婁某某妨害公務案(南檢刑不訴〔2021〕198號)
【案情】2020年11月27日,某安市公安局官橋派出所民警陳某某及輔警周某某、蔡某某、葉某某在某安市官橋鎮塔峰加油站對面馬路查處交通違法的過程中,查獲被不起訴人婁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被不起訴人婁某某自行將車上工地使用的物品卸下,后與隨后到現場的劉某某為搶奪鑰匙,拉扯、抓傷輔警周某某(經鑒定未達輕微傷)。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婁某某在與警務人員搶奪鑰匙時,確有一定的拉扯行為,妨害了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但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另外,劉某某后續對民警實施暴力行為時,被不起訴人婁某某已被民警控制,故亦難以認定婁某某應對該行為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
【案例七】朱某某襲警案(渝綦檢刑不訴〔2021〕105號)
【案情】2021年6月19日10時許,被不起訴人朱某某在無房屋需要裝修的情況下,到某慶市某盛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飾公司咨詢裝修問題,干擾該公司正常經營。某慶市公安局某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萬東派出所民警劉某甲及輔警劉某乙按指令處警。民警到場后口頭勸離朱某某,朱某某拒絕離開;后民警使用強制手段帶離朱某某,在此過程中朱某某反抗并踢劉某甲3腳,民警將朱某某控制并呼叫增援。增援民警譚某某、李某某到達后,在場民警將朱某某帶上警車并駛向萬東派出所,到達派出所后朱某某拒不下車,民警強制將朱某某帶下警車時朱某某抓傷譚某某手臂,造成譚某某右前臂軟組織挫傷。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坦白、襲警的暴力程度較輕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
【案例八】蔡某某襲警案(某浦檢刑不訴〔2021〕630號)
【案情】2021年9月17日4時24分許,被不起訴人蔡某某在某海市某東新區**路**號**酒店內因酒后滋事引發“110”警情,某海市公安局某東分局北蔡派出所民警陳某某、莊某某處警后,在對其進行傳喚過程中,被不起訴人蔡某某拒不配合,揮拳擊打民警陳某某頭部。經鑒定,陳某某在外力作用下致頭部損傷,不構成輕微傷。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蔡某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
【案例九】
2021年4月27日20時許,某波市公安局某曙分局望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輔警陳某某根據110指令到本市海曙區**小區**幢**室處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后依法對被不起訴人吳某某進行傳喚。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在被民警帶入望春派出所時劇烈掙扎并扭動身體,試圖擺脫民警對其控制,并大喊“不要碰我”,在被民警按壓到地上的過程中,其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后馬上被民警奪下。

【檢察院不起訴理由】1.作案時系在校學生,社會經驗缺乏,因一時情緒失控發生過激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損傷和財物損毀后果;2.沒有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小;3.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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