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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0 2022
    百問通
    近年來,因勞動者傷亡而引發的工傷認定增長迅猛,對行政機關工傷認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呈明顯上升趨勢。現有的相關法律依據難以涵蓋工傷認定的各種情形,導致實踐中類案不同判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研究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類案裁判規則,對于規范工傷認定行為、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10個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含規則描述) 工傷認定案件裁判規則第1條: 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該事故傷害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除外。 【規則描述】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其他要件均滿足,應認定為工傷。但是,從利益衡平角度出發,應對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對用人單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機動...
  • 10-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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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20)粵行申155號 基本案情 黃某系甲公司員工,任職鍋爐司爐工,負責鍋爐機械的運行與保養。2018年9月30日晚,黃某在甲公司值晚班。 2018年10月1日0時53分,黃某駕駛摩托車返回其住所地時,行經XX路段,與案外人梁x華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 2018年11月9日,黃某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后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黃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對黃某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縣人社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黃某送達上述決定書。 黃某不服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縣人社局稱:“……李x發的詢問筆錄,李x發是23時40分離開鍋爐房,再過多十多分鐘之后鍋爐才會排完氣,排完氣之后黃某才會離開廠。所以關于23時58分是縣人社局根據李x發的詢問筆錄推定的時間段。”另查明,甲公司系飲料制造企業,公司設...
  • 10-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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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出行、進出辦公場所……都需要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那么職工小伙伴在排隊做核酸過程中如果意外受傷算工傷嗎? 以下2個案例都是員工在做核酸過程中受傷的情況但答案卻完全不一樣 案例一: 公司通知全體職工下周一上班時進入辦公大廈需要提供24小時核酸陰性證明,小陳周日(上班前一天)到居住所在小區核酸采樣點去做核酸檢測,不小心摔跤導致骨折,能否算工傷? 此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 上班期間,小郭到所在辦公樓宇設置的核酸采樣點去做核酸檢測,不小心摔跤導致骨折,能否算工傷? 此種情形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為什么同樣是做核酸時受傷,工傷認定結果卻截然不同呢? 劃重點: 一般情況下,認定為工傷要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一中,小陳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做核酸檢測發生意外受傷,并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 而案例二中,小郭在上班期間到所在辦公樓宇的核酸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合理區域的...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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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20)皖行申136號(當事人系化名) 孫自如系安徽某鑄造公司職工。 2017年3月30日16時左右,孫自如從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臺準備乘公交車去上班,走到半路還沒到公交站時,一塊大石頭突然從山上滾落下來,砸到孫自如胸腹部。事故發生后,孫自如被送往醫院救治,后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請工傷認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孫自如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于12月5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該規定,認定工傷必須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三個必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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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重慶海陵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社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2020)渝03行終10號】 ? 裁判要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涪陵區人社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陳再芬系海陵公司的員工,于2018年9月30日下午15時至16時左右下班離廠,搭乘公交車回老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事實。同時,還證實陳再芬有每逢節假日回老家看望...
  • 10-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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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張成兵訴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案例二、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工作原因、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是否在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而受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外,職工在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該因果關系的成立。 案例三、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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