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時常發生,造成該損害的工作人員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長期以來無法可依,也是一直困擾司法裁判的一個難題。我國《民法典》第1191條首次規定的“用人單位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制度,為解決這一難題提供了法律規則。可以預見,該制度的正確貫徹實施,對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嚴肅勞動紀律無疑將會起到很好保障作用。 考慮到勞動者在工作中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極其少見,即使發生了也并不難辨認,因此這里省略不說,只說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認定問題。可以這樣說,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大多都是由于過失造成的。在用人單位承擔了侵權責任后,大概率地會發生將勞動者一切過失行為甚至是因意外事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的情形統統納入到追償之列。因此,當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如何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