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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8 2022
    百問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22年第5期,總第309期,第43-48頁 案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1行終310號行政判決書 名稱:王志國訴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案   裁判摘要   職工的家庭住所地與工作地相隔兩城,法定節假日或約定休息日期間,職工為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內跨越城際往返于兩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 原告:王志國,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慶市江北區。 被告: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冉崇富,該局局長。 被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春華大道。 法定代表人:陳元春,該局局長。 第三人:重慶長安跨越車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申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韓鳴,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志國因與被告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萬州區人社局)工傷認定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
  • 09-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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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 法人企業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勞動者以法人企業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上述法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 2. 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協議,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僅以受傷職工簽訂調解協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受傷職工的法定權利。 3. 受傷職工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通過調解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祖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國君、譚光彩,四川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 09-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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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號 基本案情: 張三系甲公司的股東,亦系該公司經理。2016年12月12日18時左右,張三在某物業辦公室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爭執,在交談中矛盾激化后發展為打架行為。 經重慶兩江新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閉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關節脫位,左側第9肋骨骨折,鼻部軟組織挫裂傷,全身軟組織挫裂傷。 張三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渝北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后經法院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該《認定工傷決定書》。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高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張三受傷性質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查明的事實,張三在某物業辦公室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經營狀況發生爭執,在交談中矛盾激化后發展為雙方斗毆并受傷...
  • 09-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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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勞動者與朋友相約外出就餐行為是下班之后對于自身時間的自由支配,其就餐完成后返回單位宿舍,明顯不具備以下班為目的的空間因素、時間因素,不是上下班必要路線、不是從事上下班途中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工傷。 【裁判文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魯行再7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棗莊華寶牧業開發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棗莊市山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第三人張安美,女,1988年出生。 原審第三人張安付,男,1996年出生。 原審第三人李言成,男,1936年出生。 再審申請人棗莊華寶牧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牧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棗莊市山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山亭區人社局)、原審第三人張安美、張安付、李言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4行終12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魯行申494號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2020年7...
  • 09-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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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案件的認定與賠付不僅關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與各企事業單位的平穩發展息息相關。在此,筆者將對工傷所涉及到的問題一一分解,以供借鑒。 一、何為工傷?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二、工傷如何認定?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
  • 09-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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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叢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職鴻星爾克(廈門)實業有限公司,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工作。 從2019年4月2日開始,從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龍江及內蒙古區域的鴻星爾克公司門店巡店,工作內容為現場指導調整門店的陳列、店鋪形象檢查等工作,推動各門店清明節期間的銷售。出差期間……4月11日在錫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場底店巡店。工作結束后,叢某接受該店店長高某宴請,于當晚入住當地匯某酒店501房間,4月12日凌晨被發現死亡,110和120到達現場,醫生診斷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鴻星爾克(廈門)實業有限公司向廈門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擬為叢某死亡申請認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從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醉酒狀態,不能認定工傷。從某家屬對該認定不服,申請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復議認為本案情況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認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無誤。家屬依然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工傷。 從某家屬主張,飲酒行為系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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