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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14 2022
    百問通
    ? 案例索引:楊秀群等不服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2020)桂0321行初44號】 ? 裁判要旨:本案中,因遭受普降暴雨氣候影響,劉艷萍在上班途中失足溺水死亡。該結果既不是其主觀故意追求,也不是因其實施犯罪或治安違法行為等所造成,不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情節。被告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其系失足溺水死亡,并非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因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雖沒有規定上下班途中除因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外的其他傷害應當認定工傷,但也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且該決定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也有悖于一般公平正義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所以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工傷,就是把工作場所從單位延伸到上下班途中,把上下班途中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并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到工作原因范圍內,其目的就是對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提供救濟。本案事...
  • 09-13 2022
    百問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一家陶瓷公司工作的崔沫珠下班回家時,因所騎電動車速度快,再加上天下雨、未發現路面水坑,一不小心便連人帶車摔到坑里,導致全身多處受傷。 一開始,公司為崔沫珠申請了工傷認定。然而,人社局認為此次事故不屬交通事故,對其工傷不予認定。無奈,她只得起訴道路管理方。在這次訴訟中,法院認定對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既然自己不負主要事故責任,崔沫珠便再次申請工傷認定。然而,作為訴訟第三人的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不構成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后經多次訴訟,公司這項主張也未被采納。最近,仲裁裁決公司向崔沫珠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13萬余元,公司申請法院撤銷該裁決但未如愿。 下班途中掉入水坑   為認工傷提起訴訟 崔沫珠在公司從事的工作是檢選工。2018年4月21日晚18時許,她在公司下班后騎著自己的電動車回家。當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因天下著雨,路面有積水,...
  • 09-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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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觀點: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返回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進一步進行了明確。根據前述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般應結合上下班行程路徑、時間和目的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對三方面綜合分析還必須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結合龍七在廈門工作居住情況、湖南與廈門間的距離分析,其從湖南探親返回廈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龍七在合理時間內上班的合理路徑,不符合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 案件詳情: 龍七系廈門某公司員工,與妻子張晶自2007年起一直居住在廈門市集美區錦園新村,二人的小兒子及母親居住在湖南省漣源市老家。   2016年五一公司安排2016年4月30日起至5月2日止休假。   5月1日,龍七回湖南漣源老家。   5月2日下午,龍七搭乘兄長的小汽車返回廈門,3日凌晨...
  • 09-13 2022
    百問通
    盡管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專門一章共計7個條文對認定工傷的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面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種種紛繁復雜的情形,是否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仍然存有極大的爭議。這并不奇怪,因為“法有限而情無窮”,再多的法律條文也不能涵蓋生活中千奇百怪的各種情形,這就不得不留給工傷認定的部門進行自由裁量。那么,對于勞動者受到傷害的種種情形,工傷認定的自由裁量該如何進行和把握呢?我們還是先從一個實際案例說起。 這起工傷認定案例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21年10月的一天,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某公司工作的黃某在工作時感覺身體不舒服,即請假要回家休息,并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繼續完成。請假回家后,當晚因喘不上氣被送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調查證明,黃某病發時靠在椅背上,手上還抓著工作材料,監控顯示他離開單位時也拿著工作需要的紙質材料。死者家屬申請工傷認定后,鼓樓區人社局認為,黃某病發時并非在工作崗位上,故不予認定工傷。提起行政訴訟后,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職工在家工作...
  • 09-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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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田桂俠訴徐州市銅山區人社局工傷行政確認案【(2019)蘇03行終30號】 ? 裁判要旨: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陶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辭職申請,并不能否定其在當天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實。被上訴人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工傷行政確認,事實清楚,上訴人認為陶某不屬于工傷的主張,證據不夠確鑿充分。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蘇03行終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桂俠,女,1956年6月5日生,漢族,住徐州市銅山區。 委托代理人李頊,性別,××族,江蘇師范大學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學生,住江蘇省東海縣。 委托代理人許子健,性別,江蘇師范大學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學生,住江蘇省泗洪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市銅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銅山新區。 法定代表人王建棟,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盛方琪,該局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呂城秀,男,1957年12月8日生,漢族,住徐州市銅山區。 委托代理人陳弦弦(系原...
  • 09-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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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會議紀要: 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決確認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職工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工傷職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且其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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