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0)蘇民申6126號(當事人化名) 2017年11月15日,江蘇某電子公司向萬達山發送入職報告郵件,郵件表明萬達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醫院體檢,根據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辦理住宿手續,且于2017年11月21日8點至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后簽訂勞動合同。萬達山完成了體檢并辦理了集體宿舍住宿手續。 2017年11月21日,萬達山前往公司辦理報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萬達山在本起事故中受傷,交警認定萬達山無責。 萬達山認為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萬達山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駁回了萬達山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 萬達山不服上述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上下班的過程也應屬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一審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屬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過程也應屬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本案中,萬達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理解為萬達山已經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且雙方在事故發生前就訂立勞動合...
王大衛在名邸小區擔任保安,工作時間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衛與同事共同晚餐飲酒,于20:30左右結束聚餐后,騎電動車載同事到小區,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隨后折返返回小區預備上崗。 21時許,王大衛在快到達工作崗位時突發疾病,于當日23時26分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王大衛發病時的地方距離值班的門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王大衛是鐵安公司員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時許,在即將到達工作崗位時突發疾病,隨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診,于2020年7月29日23時26分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驟停。王大衛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王大衛突發疾病時還未到達工作崗位,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據此,該視同工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