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儀琳系麗人公司的員工。 2017年3月29日21時40分許,王儀琳在公司值班,在走道準備去衛生間時遭遇田伯光(已另案刑事判處)暴力實施強奸,在王儀琳竭力反抗掙扎和大聲呼叫求救的情況下,田伯光逃離現場。 王儀琳于2017年3月29日23時35分向派出所報案。 事發后王儀琳分別在長沙市中醫醫院、湘雅二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 經湘雅二醫院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關于王儀琳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 2017年6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儀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亦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王儀琳不服,訴至法院。 2017年11月9日,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儀琳的診斷為適應障礙-長期的抑郁性反應。該病的發生與2017年3月29日發生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