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李香華訴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和鐵路法第五十八條均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及免責事由,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認定時一般均應予以適用,但須考慮具體的、各自不同的適用條件。本案發生已距今多年,重審充分考慮損害程度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賠償標準。 一、首部 1.裁判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青島鐵路運輸法院(1998)青鐵經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9)濟鐵中經終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再418號民事裁定書。 重審一審判決書:青島鐵路運輸法院(2019)魯7102民初110號民事判決書。 重審二審判決書: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魯71民終13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 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上訴人):王斌。 原告(上訴人):李香華。 被告(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宏偉,該公司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迎杰,該公司職工。 4.審...
? 案例索引:唐朝文與恒升鋼結構公司工傷行政確認案【(2019)黔行申232號】 ? 裁判指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再審申請人唐朝文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當天下午14時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該時間為再審申請人的休息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其摔傷地點也非工作場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傷害。故再審申請人唐朝文于14時03分左右在宿舍區廁所內摔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一審判決撤銷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黔行申23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