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裁判觀點及會議紀要觀點 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印章不真實不等于協議無效 一、最高院: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 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3期(總第233期) 二、最高院:用“私刻公章”簽署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55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三、最高院:加蓋真(假)公章的法律后果及舉證責任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官會議紀要 四、最高法院《九民會議紀要》| 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2019〕25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一、最高院: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 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3期(總第233期) 裁判要旨 一、印章真實不等于協議真實。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在證據意義...
158.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的“法律顧問”,是否只要有委托書即可代理該公司參加民事訴訟 問:民事訴訟中,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代理公司參加訴訟? 答:《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審判實踐中,沒有律師資格、也不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證書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參加民事訴訟,關鍵是看其是否屬于該公司的工作人員。 不少公司設有法律部(法務部)或者任命了專職的法務工作人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續,這些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該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成為訴訟代理人,...
林仙兒,女,1965年5月6日出生,系江蘇某機械公司員工,2001年11月23日入職,2009年9月起,公司為林仙兒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5月6日,林仙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繼續留在公司工作,月工資5000元左右。 2017年2月4日,公司發出通知書,告知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自行終止。林仙兒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委以林仙兒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 林仙兒不服,起訴到法院。認為其雖然2015年5月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公司并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補繳社會保險,也沒有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直至2017年2月5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前,雙方仍然存在勞動關系,故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85000元。 一審法院:林仙兒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無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林仙兒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一審認為,企業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至期,雙方在合意的情況下,可以延長勞動合同,亦可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屬于退休后返聘的,雙方僅存在勞務...
1.《公司法》第6條第2款【公司設立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民法典》第58條【法人成立】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2.《公司法》第3條第2款【股東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63條【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60條【法人獨立承擔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83條第2款【營利法人人格否認】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第13條【法定代表人】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