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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20 2022
    百問通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解答】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為工傷。 【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將工作帶回家,在家加班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
  • 01-20 2022
    百問通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  47412×20=948240元 ▋詳情如下: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國家統計局召開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 一、居民收入情況 2021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義增長9.1%,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1%;比2019年增長(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同比名義增速)14.3%,兩年平均增長6.9%,扣除價格因素,兩年平均實際增長5.1%。 分城鄉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長8.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1%;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長10.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7%。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共有三個項目: 1、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
  • 01-20 2022
    百問通
    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并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均按標準計算并享有固定投資收益。應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與付某(乙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協議第一條“協議簽訂的前置條件”第6項約定:甲方融資后,該項目總體投資額1億元。項目投資和建設期間的經營費用超過1億元時,追加部分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追加投資。第二條“乙方投資及收益計算”第1項約定:乙方投資1300萬元,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匯款300萬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甲方為乙方開具收據;第3項約定:本協議簽訂后,建設期間內(1年)按實際收益的15%計算分紅;建設期滿后,年凈收益不足3000萬元時,按3000萬元計算分紅,超過3000萬元時,按實際凈收益計算分紅,甲方承諾四年內支付給乙方的收益達到乙方投資額度,實際收益未達到的,用甲方收...
  • 10-14 2021
    百問通
    原告祝某系被告賴某的母親,由于祝某的身體情況不佳,多年來,祝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兒賴某照看。2015年至2018年,賴某多次取走祝某的銀行存款,共計金額260781元。為祝某個人生活開支需要,賴某多次為祝某支付費用共計27480元,剩余錢款233301元賴某未歸還祝某。祝某多次催促賴某歸還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爾茲海默癥,自其父親去世至今,一直由其照顧,原告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無法在旁侍奉;原被告兩人已經共同生活了十年,且感情一直很好,照顧原告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一定的財力,因此,原告的財產可以由其支配。 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權占有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現有證據能證明賴某在照顧母親祝某期間,取走母親祝某銀行存款260781元,為祝某生活開支需要,賴某已歸還祝某27480元,剩余錢款233301元被賴某占有,至今未歸還。祝某請求賴某歸還233301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被告賴...
  • 09-16 2021
    勞動·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以下就是不予認定工傷的五種情形,望廣大勞動者多加注意   一、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再到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裁定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某案件中,張xx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
  • 09-16 2021
    仲裁·訴訟
    一、用人單位勝訴案例 (一)案例:2017年7月18日早會時,原告鄭某與被告(工廠)員工曹某元發生打架,并有報警,警察到場后,雙方進行協商處理,警察沒有做出行政處罰。2017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為: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上班時間,與員工曹某元在工作場所打架,此類擾亂公司秩序的行為,違反獎懲規定第d-1條款第四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根據獎懲規定,公司決定對原告、曹某元二人予以開除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后被告將開除的決定通知公司工會。被告提供的獎懲規定中,嚴重違反,故意或因為重大過失導致公司損害、影響公司的信用信譽的、擾亂公司秩序或者擾亂風氣紀律的行為,處分方法: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d-1日常職務規定,在工作場所賭博、吸毒或者打架。被告主張已幾次通過郵件發給原告獎懲規定。原告確認有郵箱,但不知道何時開通,也不知道密碼。 (二)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為勞動合同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開除原告是否合法。被告開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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