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勝訴案例 (一)案例:2017年7月18日早會時,原告鄭某與被告(工廠)員工曹某元發生打架,并有報警,警察到場后,雙方進行協商處理,警察沒有做出行政處罰。2017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為: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上班時間,與員工曹某元在工作場所打架,此類擾亂公司秩序的行為,違反獎懲規定第d-1條款第四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根據獎懲規定,公司決定對原告、曹某元二人予以開除處理,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后被告將開除的決定通知公司工會。被告提供的獎懲規定中,嚴重違反,故意或因為重大過失導致公司損害、影響公司的信用信譽的、擾亂公司秩序或者擾亂風氣紀律的行為,處分方法: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d-1日常職務規定,在工作場所賭博、吸毒或者打架。被告主張已幾次通過郵件發給原告獎懲規定。原告確認有郵箱,但不知道何時開通,也不知道密碼。 (二)法院判決: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為勞動合同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開除原告是否合法。被告開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