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營業(yè)信托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湘民終159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少欽。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憲英,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遐輝,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三一大道某某金色比華利大廈某某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國勝,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審理經過 上訴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信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財務公司)營業(yè)信托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6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14日對本案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安信信托公司委...
證券市場中,利益是每一個投資者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何讓投資者在追逐利益的過程中不至于以犧牲他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這就要求存在良性競爭。具體在證券市場當中,“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便是證券市場得以良性競爭的前提,也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穩(wěn)定的根基。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之所以會被認定為犯罪,其本質就在于違背了前述“三公原則”,換言之,行為人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及其數量的操縱,其實質就是進行壟斷、就是破壞“三公原則”、就是對證券、期貨市場正常交易機制的破壞與對正常資本流動、配置的干預,并會對市場投資者利益造成侵害。 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fā)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相關立法也在不斷變化。因此,有必要在考察本罪立法演變的基礎上理清本罪主客觀方面的疑難問題并提出合適的解決建議。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立法演變 1997年《刑法》第182條設立了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具體內容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