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涉黑案件改判無罪的一個經典案例,希望此案例可以給正在申訴的涉黑惡案件當事人及其家屬一個啟示。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 1.原判認定孫寶國、孫寶東故意殺人主要是依據案發十余年后重新取得的被害人陳述及新出現的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但是,這些新言詞證據雖然改變了案發當時證言的內容,對被告人更為不利,但這意味著被害人當年包庇了被告人,不合常理,且得不到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印證,其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2.原判認定孫寶國等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不足,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組織性、經濟性、行為性、非法控制性等特征,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3.原判認定孫寶國等人敲詐勒索犯罪,因孫寶國等人與各被害人間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糾紛,認定孫寶國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認定孫寶國等人敲詐勒索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4.原判認定的多起犯罪已過追訴期限,應依法宣告無罪。原判認定的多起犯罪之前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孫寶國、孫寶東故意傷害罪審判監督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