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8)川11行終130號 裁判要點: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直接為了單位利益,未經單位安排自覺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主動加班,只要是在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基本事實 劉二系土雞合作社員工。2018年1月4日,劉二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載明受傷害經過簡述為“2017年1月16日下午3點左右,因土雞合作社急需飼料,為此特叫上劉二一起配制飼料。因機器被飼料堵塞,工作人員杜某便將機器拉下電開關,劉二用手去掏機器中的飼料。正在掏機器的過程中,杜某突然將機器啟動,導致劉二受傷……”。 經調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7年1月16日凌晨1點,劉二與杜某等人在沐川縣逮雞。5點左右,劉二等人逮雞完成后回到清溪鎮(zhèn)料場睡覺休息。下午2點,料場工人王某喊劉二送她去料場工作,劉二幫忙送王某到達料場后,由于機械故障,劉二幫忙修理機器,在修理過程中,攪拌機不慎絞傷右手。因為當天早上逮雞完成后,中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