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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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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以案例明確:上班過分遲到,發(fā)生交通事故還能認定工傷嗎? 答:根據高院案例,可以。 本案中,員工差不多晚于2個小時的時間上班,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考慮遲到由一定客觀原因所造成,所以仍認定屬于合理時間,進而責令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之間的主要分歧,在于對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yī)(2005)6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合理的時間經過合理的路線”,如何理解其中的“合理時間”問題。對此,本院認為,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合理的時間”與“合理的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看待。結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而不應僅將11點40分到13點40分之間機械地認定為合理時間。 案例來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勞動者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在...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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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實 2019年3月30日至31日,江蘇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某律所)通過訂立《基地拓展活動合同》組織包括王某在內的部分員工及家屬至桐廬戶外拓展基地開展活動,項目包含真人CS戰(zhàn)役、巖壁芭蕾(攀巖)、野炊、美味大比拼、篝火晚會、溶洞探險、懸崖速降、農家特色中餐等。 3月31日上午,王某準備參加懸崖速降項目,爬到山頂后因害怕而沿扶梯原路返回時,不慎滑倒受傷,經蘇州市立醫(yī)院于次日診斷為骶5骨折。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王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并依法予以送達。 王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市人社局所作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予以送達。王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某律所組織的涉案活動性質如何認定,王某在參與該活動中受傷能否視為工作原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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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section data-autoskip="1">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裁判要旨</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并未就職工對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負有一定責任時如何認定工傷的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第16條的規(guī)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則進行認定。<strong>如果能夠證明傷害后果系因職工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的,或者職工對傷害后果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即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不應認定為工傷。反之,則應認定為工傷。</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應當對《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作適度從寬解釋,不能要求&ldquo;純潔的受害人&rdquo;,即只有在暴力傷害中完全無過錯的受害人才能夠認定為&...
  •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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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張紅仁訴金昌市人社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2018)最高法行申332號】 ? 裁判要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紅仁主張其患精神分裂癥系工作環(huán)境惡劣所致,因此本案的核心即在于張紅仁所患精神分裂癥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引起。本案張紅仁患精神分裂癥之前既未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亦未被診斷為職業(yè)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癥既不是工傷或職業(yè)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傷或職業(yè)病過程中伴發(fā)而生。工作環(huán)境惡劣可能會影響張紅仁身心健康,從而誘發(fā)精神分裂癥,但患精神分裂癥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張紅仁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因此工作環(huán)境惡劣與精神分裂癥之間并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能認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癥系由工作原因引起。金昌市人社局對張紅仁的精神分裂癥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張紅仁的自殘、自傷的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但其自殘、自傷系由精神分裂癥導致...
  •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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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似案件實務中爭議不斷,只能以案例形式,看看法院在單方事故中是否會認定員工屬于工傷? 01 1、單方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過失不能認定工傷!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蘇行再6號中認為,申請人葉祖林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主要過失,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申請人葉祖林長期生活在蘇州,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行駛的路線系其固定上班路線,葉祖林對路線沿途道路狀況應當熟知。一審庭審中,葉祖林陳述其出門上班時,下了毛毛雨,風也不大,其沒有穿雨衣。騎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風也大了,葉祖林穿上了隨車攜帶的雨衣。葉祖林在風雨天氣中騎行電動自行車應當盡到小心謹慎的注意義務,在風大雨大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推行電動車或停車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選擇了繼續(xù)騎行。事故的發(fā)生,是葉祖林在風雨天氣、雨天路滑、風掀起雨衣遮擋其視線,致其騎行電動自行車撞到非機動車道道路路牙摔倒受傷。據此,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并非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更不應當歸責于天氣的原因。另,現有證據證實,事故發(fā)生地點道路平整通暢,沒有施工圍欄、窨井蓋敞開或者...
  •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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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2018)川11行終130號 裁判要點: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直接為了單位利益,未經單位安排自覺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主動加班,只要是在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基本事實 劉二系土雞合作社員工。2018年1月4日,劉二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載明受傷害經過簡述為“2017年1月16日下午3點左右,因土雞合作社急需飼料,為此特叫上劉二一起配制飼料。因機器被飼料堵塞,工作人員杜某便將機器拉下電開關,劉二用手去掏機器中的飼料。正在掏機器的過程中,杜某突然將機器啟動,導致劉二受傷……”。  經調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7年1月16日凌晨1點,劉二與杜某等人在沐川縣逮雞。5點左右,劉二等人逮雞完成后回到清溪鎮(zhèn)料場睡覺休息。下午2點,料場工人王某喊劉二送她去料場工作,劉二幫忙送王某到達料場后,由于機械故障,劉二幫忙修理機器,在修理過程中,攪拌機不慎絞傷右手。因為當天早上逮雞完成后,中午至...
  •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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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 法人企業(yè)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勞動者以法人企業(yè)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述法人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 2. 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協(xié)議,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僅以受傷職工簽訂調解協(xié)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受傷職工的法定權利。 3. 受傷職工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通過調解實際獲得的醫(y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周祖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國君、譚光彩,四川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東莞市...
  •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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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叢某于2017年9月20日入職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從事高級陳列督導工作。 從2019年4月2日開始,從某接受公司指派,到黑龍江及內蒙古區(qū)域的鴻星爾克公司門店巡店,工作內容為現場指導調整門店的陳列、店鋪形象檢查等工作,推動各門店清明節(jié)期間的銷售。出差期間……4月11日在錫林浩特市××路民盛商場底店巡店。工作結束后,叢某接受該店店長高某宴請,于當晚入住當地匯某酒店501房間,4月12日凌晨被發(fā)現死亡,110和120到達現場,醫(yī)生診斷為:酒后猝死。 2019年8月21日,鴻星爾克(廈門)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廈門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擬為叢某死亡申請認定工亡。 2019年9月27日,人社局作出第20190200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從某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醉酒狀態(tài),不能認定工傷。從某家屬對該認定不服,申請復議。廈門市人民政府復議認為本案情況應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公外出的情形,但認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無誤。家屬依然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工傷。 從某家屬主張,飲酒行為系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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