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為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因工受傷亦能享受工傷待遇,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4種特殊情形作出規定,使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因工受傷勞動者的用工主體責任。此時,認定工傷及享受工傷待遇就無須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了。對此,以下案例評析給出了相應的法理依據。 【案例1】 違法轉、分包工程,轉、分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21年6月11日,業興建設公司承建某小區商品樓工程后,將該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個體包工頭楊大軍,由楊大軍組織張洪奎等多名農民工進行實際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時許,張洪奎駕駛無牌三輪車在施工現場倒砂過程中,該車側翻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洪奎的妻子胡麗榮以業興建設公司為被申請人,請求仲裁裁決確認張洪奎與業興建設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請求被駁回后,胡麗榮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因未獲支持,胡麗榮又以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