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相對人拒簽郵件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在涉及工亡職工工傷認定的相關仲裁、訴訟期間,單位地址一直沒有發生變化,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作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均按此地址送達,用人單位均正常簽收。據此,可以推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以上地址郵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如用人單位正常簽收,其實體權利不會受到影響,而其在明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郵寄的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的情況下,拒絕簽收屬主動放棄相關權利,應對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承擔責任。 2.用人單位不舉證不影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不舉證,并不影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3.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業會議紀要》(七)第一項規定:“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