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賈志國訴石家莊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案【(2019)冀行再6號】
? 裁判要旨:《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而非僅僅指工作崗位。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去往工作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確,且為開始工作所必須進行的行為,此種情形下職工意外跌倒摔傷,若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的情形,既與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識。本案中,賈志國在廠區內前往工作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傷,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職工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石家莊市人社局未提供證據證明賈志國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對賈志國不予認定工傷,與事實不符,亦未體現勞動法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冀行再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賈志國,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井陘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石家莊市青園街102號。
原審第三人河北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區冶河鎮乏馬村。
賈志國因訴人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石家莊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一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冀01行終28號行政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賈志國對此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8)冀行申1003號行政裁定書,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二審法院查明,2016年8月8日賈志國與第三人河北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16年8月13日18時30分賈志國從其所在的單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點上夜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2017年6月28日賈志國向石家莊市欒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日受理;石家莊市欒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河北圓通送達有限公司下發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河北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未舉證。石家莊市人社局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送達相關當事人。另查明,賈志國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受傷害經過簡述:“2016年8月13日晚6:30分左右,賈志國從宿舍步行去工作地點……”。
一審法院認為,賈志國系河北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的職工,2016年8月13日18時30分賈志國從其所居住的單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點摔倒受傷的事實,原、被告雙方無異議,該院予以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石家莊市人社局依查明的事實,認定賈志國2016年8月13日18時30分從其單位宿舍步行至工作地點為上班途中,但在該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規適當,該院予以支持。現賈志國主張理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賈志國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案中,賈志國是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致傷,不符合上述法規規定的情形,石家莊市人社局對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妥。賈志國稱其摔倒致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賈志國雖屬于工作時間前,但摔倒致傷并未在工作場所內,也未從事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僅僅是雨天路滑摔倒致傷,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對此上訴理由,該院不予認可。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院予以維持;賈志國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賈志國申請再審主要稱,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于2016年8月13日晚換好工作服,在廠區內步行去工作崗位途中滑倒摔傷,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工傷認定的情形。二、其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被申請人對此不予認定工傷是錯誤的,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請求撤銷原審行政判決,撤銷石家莊市人社局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由此,《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而非僅僅指工作崗位。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去往工作崗位的途中,工作目的明確,且為開始工作所必須進行的行為,此種情形下職工意外跌倒摔傷,若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的情形,既與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亦有悖生活常識。本案中,賈志國在廠區內前往工作崗位工作的路途中因下雨不慎摔傷,在無相反證據證明職工從事與工作無關事務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基于上述,石家莊市人社局未提供證據證明賈志國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對賈志國不予認定工傷,與事實不符,亦未體現勞動法中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綜上,原審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判決駁回賈志國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法規不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行終28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7)冀0102行初181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被申請人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冀傷險認決字[2017]0124009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四、責令被申請人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原一、二審訴訟費100元,由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書記員 常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