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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法人企業(yè)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勞動者以法人企業(yè)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述法人企業(yè)與勞動者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
2. 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達成民事?lián)p害賠償調解協(xié)議,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行政機關僅以受傷職工簽訂調解協(xié)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可能損害受傷職工的法定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