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適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案涉《(人民幣資金)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佑興公司如果違約,應當向天府銀行成都分行支付貸款總額10%的違約金。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二審判決支持天府銀行成都分行主張的違約金600萬元,適用法律并無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申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成都世紀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萬科北街18號6棟1單元2層1號、3層1號。 法定代表人:楊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瓊,廣東德納(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青羊大道219號附1-2號。 負責人:林空,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茍杰,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胥鵬,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