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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30
    百問通
    民間借貸中, 利息能不能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應怎樣計算本金和利息?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缺少過橋資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簽署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個月。”原告予以簽字確認;被告予以簽字并按手印確認。同時,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機銀行轉賬人民幣200000元。” 同日,原告在扣除兩個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過手機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194000元。審理過程中,原告承認,預先扣除的6000元為利息。 法院審理  裁判要旨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 2022-08-30
    百問通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同事之間的借貸糾紛:被告謊稱母親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實則挪作他用。法院適用民法典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未按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擔保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擔保人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基本案情 潘某就職于某公司,與孔某系同事關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某以母親生病住院為由向潘某借款95000元。潘某基于同事之間的感情,自己刷微粒貸借款后借給孔某使用。孔某向潘某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借款期限七個月,擔保人為其父親孔某某。當日下午,潘某陸續從同事交談中得知,孔某前一晚謊稱母親生病住院為由,向數位同事借款。孔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的用途進行使用,并向潘某稱其借到的錢被別人詐騙了。潘某陳述孔某借款后用于了網絡賭博。1月29日,另外三名同事將其對孔某享有的70000元債權轉讓給潘某,并于當日通知了兩被告。孔某編造借款用途,潘某將孔某、孔某之父孔某某訴至歷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償還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判令其父對上述借款與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孔某辯稱,潘...
  •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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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以借條形式達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意的方式占相當一大部分,而其中在《借條》上除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項的人簽字外,還有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項之外的第三人簽字。對于該第三人的簽字,由于在簽名之前并沒有書寫是“共同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等字樣,當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對該簽名的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致時,就需要對其進行正確認定,認定該第三人究竟是借款人、保證人亦或見證人。 (一)第三人屬于是借款人的情形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大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的是夫妻、父子或者兄弟姐妹向出借人借款的,在這種情況下,在《借條》上簽名的第三人一般應當認定為是“共同借款人”。例如,張某、李某夫妻為了購買房屋,向張某的姐姐張A借款20萬元,在張某寫給張A的借條中寫到“因購買房屋,收到張A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在“借款人”之后,寫了“張某”名字。在下一行寫了“李某”名字。事后,在張A以該《借條》向追討借款時,...
  •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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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雙方存在情人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時,一方依據銀行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而對方否認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張轉款系基于雙方特殊個人關系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的。該情形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的“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分配舉證證明責任。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關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由主張借款關系的一方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實際給付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詳細分析見判決主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1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易會廳,男,漢族,1974年出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涂麗,女,漢族,1972年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利民,男,漢族,1972年出生   再審申請人易會廳與再審申請人涂麗、被申請人周利民民...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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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當事人出借信用卡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第(一)項呢? 一、持卡人將信用卡套現取出,然后出借給借款人,不屬于民間借貸,但是借款人應當向出借人返還因該出借行為取得的財產。 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但借款人應當向出借人返還因該出借行為取得的財產。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在(2021)魯0104民初614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
  • 2022-08-11
    百問通
    ? 案例索引:原告汪俊杰與被告俞玉龍、顏志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20)最高法民轄19號】 ?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現行《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的范圍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選擇其他法院管轄,但必須是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包括原告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若當事人協議選擇了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因超出本條規定范圍,應當認定其約定無效。 具體到本案,南京市雨花臺區既非當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當事人亦不能證明該地點與本案爭議有其他實際聯系,南京市雨花臺區與本案爭議沒有實...
  •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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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觀點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原告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一方,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即應當認為其對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完成了初步舉證。此時,被告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則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 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的情況下,由于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對于法官來說,即面臨對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問題,此時的結果責任仍應歸于原告,由原告對此...
  • 2022-08-05
    百問通
    小張是一家個體戶經營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小張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萬元,約定于2020年年底前還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張并沒有按照約定歸還。 余先生找到了小張的父母,并讓小張父母在欠條上簽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將小張及小張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張償還借款,并由小張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小張對于借款事實予以認可。 小張父母辯稱,在欠條上簽字,僅僅表明對借款事實的知悉,并沒有為欠款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同時,小張已經成年,不與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沒有義務幫他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張與舅舅余先生的借貸關系成立,應當依照借款時的約定承擔還款義務。 小張的父母在借條上簽字,并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亦沒有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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