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以借條形式達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意的方式占相當一大部分,而其中在《借條》上除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項的人簽字外,還有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項之外的第三人簽字。對于該第三人的簽字,由于在簽名之前并沒有書寫是“共同借款人”“保證人”“見證人”等字樣,當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對該簽名的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致時,就需要對其進行正確認定,認定該第三人究竟是借款人、保證人亦或見證人。 (一)第三人屬于是借款人的情形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大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的是夫妻、父子或者兄弟姐妹向出借人借款的,在這種情況下,在《借條》上簽名的第三人一般應當認定為是“共同借款人”。例如,張某、李某夫妻為了購買房屋,向張某的姐姐張A借款20萬元,在張某寫給張A的借條中寫到“因購買房屋,收到張A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在“借款人”之后,寫了“張某”名字。在下一行寫了“李某”名字。事后,在張A以該《借條》向追討借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