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上午,在某地一超市門前,超市員工陳某將一輛電動三輪車停放在超市門口的一小片空地上并拉起手剎,隨后進入超市內工作。約兩分鐘后,該三輪車自動下滑,沿著超市門前主路越滑越快,在離超市200米處將路上正常行走的一位老人撞倒,老人頭部撞到路邊道牙致顱腦損傷,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該超市門前主路是一較長的斜坡路段,長約400米,坡度約30度。該三輪車停車地方為主路旁邊超市門前的一塊空地,地勢較為平坦,常用來停放自行車等車輛。經鑒定,該三輪車剎車系統有一定的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案構成交通肇事案。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由于過錯或者意外導致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該起事故中,騎車人陳某疏忽大意,沒有對三輪車采取正確的停車措施,造成車輛在道路上滑行,最后致正常行走的老人死亡,陳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案。因為該起事故雖然發生在道路上,但發生事故前,騎車人陳某已經將車輛停放在路邊空地上,自己進入超市工作。此時陳某已完全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車輛屬于獨立靜止狀態。因此,該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構不成交通肇事罪,但陳某在泊車的時候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滑行的發生,有重大過失,并因該過失造成老人死亡,因此,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事件屬于意外事件,構不成犯罪。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該事件雖然造成嚴重后果,但不認為是犯罪。在該案中,騎車人陳某已將車輛停放在平時用于停放車輛的空地上,且按照操作規范拉起了手剎。正常來說,在該處停車是不會造成車輛滑行的,因為騎行人預料不到的原因,車輛滑行造成人員死亡,屬于概率極低的事件,因此,應屬意外事件,騎車人陳某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該事件屬于意外事件,構不成交通肇事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是該案構不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主體為“車輛”,但單純車輛是不能造成事故的,交通肇事的主體仍然只能是人。該起事故是在道路上發生的,但事發前騎車人已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拉起手剎,該停車場屬于公共場合但不屬于道路,騎車人沒有義務在車輛后方擺放標志物,屬于規范停車。事故發生前,騎車人在超市內工作,已完全脫離了對車輛的控制,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參與交通行為,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無獨有偶,在該路段時間不久前也發生過一起案件,一輛裝滿鋼筋的大貨車在該路段中部停放,車頭朝著坡下部,司機拉起手剎在車里等人,剎車突然失控,車輛向下方滑行,因斜坡較長,司機怕車輛滑行撞傷路上,在一路口猛打方向,想將車輛駛入另一路口,但因車速過快,造成車輛側翻,車上鋼筋滑落造成路人一死三傷。該事故中,司機在車輛滑行過程中本應通過擦靠路邊障礙物的方法將車輛停下,但卻在路口猛打方向致使車輛側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屬于操作不當,有重大過失,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該案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死亡罪的特征是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在該案中,陳某把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并拉起手剎,該停車場平時有很多車輛停放,其不可能預料到車輛會突然下滑并造成受害人死亡,更沒有預見到車輛會下滑而疏于防范,其正常停車并按照操作規范拉起手剎,沒有過失的存在,因此,不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是該案應該屬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區別在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否能被預料到,對此我們不能以“上帝視角”去對當事人進行要求,更不能倒因為果去對當事人進行客觀歸罪,要結合事發現場情況、當事人的具體認知進行分析。在該案中,事發現場有一較長斜坡路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平時我們在該類路段停車時,除了拉起手剎,很多細心人還會通過“別檔”、支石頭的方式防止車輛下滑,如果陳某將車輛停在該斜坡路段上,僅僅拉起手剎,其應該能夠預料到車輛會有下滑的風險,如果沒有采取其它措施對該結果進行防止,則其存在重大過失。在該案中,陳某停車地方為斜坡路段邊的一空地上,平時就用于停放車輛,雖然也有一定的坡度,但坡度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多年來在此停放的車輛從沒有發生過車輛下滑事件,說明該類事件發生的概率極小,不能要求一般人員對該極小概率的事件做出預測。另外,雖然事后鑒定該三輪車剎車系統存在問題,但該三輪車屬于超市所有,員工大多只是臨時騎乘,其對車輛剎車性能不可能有較為清晰的認識,在停車后,車輛并未立即有下滑的跡象,說明當時正常人認知應該認為車輛已經停放妥當,其兩分鐘后下滑屬于當事人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該案屬于意外事件。
事發后,當地公安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該案立案偵查,并對嫌疑人陳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件訴至人民檢察院后,檢察官到案發現場實地進行了考察,結合具體案情,認為該案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屬于意外事件,依法做出了不予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