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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一、設立篇
1.什么是外資銀行、外國銀行?
在中國(為敘述之目的,本指南“中國”僅指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外資銀行包括:(1)外商獨資銀行:一家外國銀行單獨出資或者一家外國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2)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外合資銀行;(3)外國銀行分行;(4)外國銀行代表處。
其中,外國銀行代表處不能開展經營性活動,而只能從事與其代表的外國銀行業務相關的聯絡、市場調查、咨詢等非經營性活動,其他三類機構屬于營業性機構,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性活動。
外國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并經所在國家/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者許可的商業銀行。
2.設立外資銀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么?
在中國申請設立外資銀行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3.設立外資銀行由那個行政主管機關批準/許可?
外資銀行設立、變更、終止、業務范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屬于行政許可/審批,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銀保監局負責實施。
4.外商銀行的注冊資本有何要求?
(1)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大陸分行,無強制性性注冊資本要求,但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行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3)外國銀行分行,無強制性注冊資本要求,但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4)外國銀行代表處無注冊資本要求。
5.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有何資格條件?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記錄,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受到所在國/地區的有效金融監管并經其同意。
6.外商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特別資格條件是什么?
外商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唯一或控股股東需為商業銀行,且其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地區以及我國銀保監會的規定。
7.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有何國別條件?
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所在國/地區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且該金融監管當局已與我國銀保監會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8.外國銀行是否可增設代表處?
外國銀行在華設立分行后,除已設立的代表處外,不得增設代表處,但符合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的地區除外。
若代表處經批準改制為分行的,需辦理原代表處的注銷登記手續。
9.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的設立,應向哪個機關申請?
設立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等營業性機構,需向擬設機構所在地的銀保監局提出申請。
10.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籌建申請材料有哪些?
設立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等營業性機構,需向擬設機構所在地的銀保監局提交如下籌建申請材料:(1)申請書;(2)可行性研究報告;(3)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章程草案;(4)經營合同;(5)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的章程;(6)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7)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最近3年年報;(8)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所在國/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及對其申請意見書。
11.銀保監會對設立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等營業性機構審批/許可時限是多久?
地方銀保監局應將申請人設立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等營業性機構完整的籌建申請材料連同審核意見及時報送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需在收到設立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等營業性機構完整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建書面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作出,均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需告知理由。
12.申請人需在多久完成籌建工作?
申請人需在獲準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未在該期限內完成籌建的,說明理由并報地方銀保監局批準后可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未完成的,銀保監會的批準決定自動失效。
13.銀保監局驗收時限是多久?
擬設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籌建事項完成后,籌備組負責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出開業前驗收,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在1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發給驗收合格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提出復驗。
14.經驗收合格完成籌建的,申請人需向地方銀保監局報送哪些開業申請材料?
經驗收合格完成籌建的,申請人需向地方銀保監局報送如下開業申請材料:(1)開業申請書;(2)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3)對擬任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4)驗資證明;(5)安全防范措施與業務有關的其他措施資料;(6)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保證書。
15.銀保監會對外資銀行營業機構開業審批/許可時限?
地方銀保監局應將申請人設立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等營業性機構完整的開業申請材料連同審核意見及時報送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在收到上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建書面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不予批準的應告知理由。
16.設立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材料有哪些?
設立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人(外國銀行)需向擬設機構所在地的銀保監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1)申請書;(2)可行性研究報告;(3)申請人的章程;(4)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5)申請人最近3年年報;(6)申請人的反洗錢制度;(7)代表處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明的復印件、簡歷及無不良記錄陳述書;(8)申請人對首席代表的授權書;(9)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外國銀行所在國/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及對其申請意見書。
17.銀保監會對外國銀行代表處的審批/許可時限是多久?
地方銀保監局應將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材料連同審核意見及時報送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需在收到設立外國銀行代表處完整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建書面決定,不予批準的應告知理由。
18.外國銀行可否將其在華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
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辦理。
19.外國銀行可否同時設置外商獨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或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都可以。
20.外資銀行董事、高管、外資銀行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有無特別要求?
外資銀行董事、高管、外資銀行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應符合銀保監會的規定的條件,并經其核準。
21.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前置程序與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的關系是什么?
在中國,外資銀行設立屬于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即完成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后,申請人方可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22.在哪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登記?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商事主體注冊登記,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定期公布的外資被授權市場監管部門名單來確定具體登記機關。因授權名單不同且變動頻繁,建議咨詢擬設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
23.外資銀行有無公告程序要求?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在開業前予以公告,外國銀行代表處應當在辦理注冊登記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