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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為雙方出資購房:贈與還是借貸,2021年之后,法院是如何判的?

發布于: 2022-02-18 08:44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1、崔某
被告:陳某2、趙某
陳某2為兩原告之子,陳某2、趙某于2007年8月結婚。兩原告出資13萬元首付款為雙方購房,房屋登記在趙某名下。
2021年2月,趙某第二次起訴離婚,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2021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3萬元。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時至今日,子女結婚時由父母提供住房或由父母資助子女購置新房、新車等依然為婚嫁習俗、常見現象,且表現為雙方父母均為子女更優渥的生活而出資。而父母和子女對于這種出資事宜往往沒有作任何約定,在子女離婚過程中形成的大量爭議。為規范上述爭議,準確界定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幾部司法解釋。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雖然上述司法解釋就父母出資問題進行了幾次變更,但該三規定都認可在沒有約定時,父母出資行為的法律屬性是贈與。根據這一原理,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子女償還房屋貸款、購買車庫、車輛,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也應當是進行贈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該規定,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第七條的規定
因此,兩原告作為父母與子女間的經濟往來,包括購房、購車出資、償還貸款及其他資助等,在無明確約定是借款性質下,其法律關系應認定為贈與,即使之后子女離婚了,也并不改變贈與的性質。兩原告要求被告趙某承擔還款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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