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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中 國 · 攜 手 同 行
婚姻自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法律賦予每個自然人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在法律限度內基于個人意志自主決定婚姻的問題,包括結不結婚、和誰結婚、怎么結婚、要不要離婚、和誰再婚等,他人無權干涉和阻撓。
我們平常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通奸,通常是夠不上重婚的。
重婚是同一人同時兩次結婚,擁有兩個配偶的行為,又細分為法律上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很好理解,指登記結婚兩次。一般很少有人膽子大到這個程度。
事實上的重婚,是指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時周圍的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行為。這個就相對常見一些。
注意同居與事實上的重婚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簡單一點解釋就是兩人是偷偷摸摸的還是光明正大說自己是夫妻。
前者受道德譴責,離婚時可以離婚補償,后者是犯罪。
而我們一般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往往是以私下偷偷摸摸的,偶發性的,不會以夫妻名義公開進行,也未經登記,因此不屬于重婚行為。
何謂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依據上述規定,重婚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又與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仍然與之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一夫一妻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重婚違反了該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法律對重婚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重婚的法律效力。從《刑法》的相關規定上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再行結婚,以及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者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的主體,不知道他人已經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該罪的主體。在民事婚姻關系中,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因違反一夫一妻制而不予登記結婚。重婚是婚姻無效的原因,不論是否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形成的婚姻均為無效婚姻。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調解無效時應準予離婚。重婚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
【以案釋法】
小陳與小李登記結婚多年,婚后小陳經常以生意需要為由長期外出,一日,小李在家中整理時,發現了自己的丈夫小陳以另外的身份與第三人小顧辦理的結婚證,后經小李向小陳詢問,小陳承認在與小李結婚后,又認識了小顧,為方便與小顧同居,經常謊稱需要出差,后小顧要求與小陳登記結婚,小陳怕自己已婚的事實被發現,便通過不法渠道辦理了新的身份和戶籍,最終與小顧進行了結婚登記,長期維持著“一夫二妻”的生活狀態。
小陳雖然擁有兩個身份和戶籍,但實質上是小陳一人先后與小李、小顧辦理了結婚登記,在前婚正常存續的情況下,小陳又與他人辦理登記并形成了夫妻關系,已經構成了重婚。《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行為,對違法成立的重婚婚姻關系不予保護,因此小陳與小顧形成的婚姻關系無此。(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張某某重婚案,詳見河北省雄縣人民法院(2018)冀0638刑初209號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我們平常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以及通奸是不是重婚呢?恐怕不是的。重婚是同一人同時兩次結婚,擁有兩個配偶的行為,而我們一般所說的“一夜情”“包養情人”等行為往往是以秘密形式偶爾發生的,不會以夫妻名義公開進行,也未經登記,因此不屬于重婚行為。
法律上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什么區別?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情形。事實上的重婚,是指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時周圍的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事實上的重婚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另外,從法律后果上看,事實上的重婚屬于《刑法》規定的予以處罰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禁止的行為,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是否可以讓重婚的一方“凈身出戶”?法律上其實并無凈身出戶的概念,一般我們所說的“凈身出戶”,是指一方放棄所有的家庭財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由此可知,只有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不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包含重婚的情形,因此重婚不會必然導致重婚方無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同時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由此可知,雖然不可要求重婚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另外,若重婚方出于愧疚和補償的心理,在離婚過程中與對方達成一致協議,同意放棄自己的全部財產,歸對方所有,也可以達到所謂“凈身出戶”的效果。
《民法典》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