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有超過14個省份的疫情處于中高風險水平,而這些省份約占全國GDP的54.4%。隨著其他地方的病例激增,這將會影響的是國內一半GDP和人口。面對新一輪疫情的來勢洶洶,勞動關系領域不穩定因素激增,企業可以通過哪些路徑減負自救? 路徑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自2020年首次疫情爆發,企業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起單方解除權的勞動案件激增。那么何為“客觀情況”?法律亦有規定,即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雖然該定義由于出現較早而未提及疫情防控,但根據上海高院的規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重點審查當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從律師角度來看,司法實踐能否支持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生效判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五點:1)合同解除應以雙方協商為前提;2)企業是否因突發事件而導致經營受到“嚴重、直接”的影響;3)突發事件對企業產生的影響是否&...
自2014年《公司法》修改為完全認繳資本制后,創業者均可以零成本開公司,而注冊資本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認繳期屆滿前繳納即可,于是大家的創業熱情也被該制度點燃。同時也正因為如此,也給公司債權人帶來了風險和負擔。由于是零成本開公司,一旦出現問題,公司會出現立馬停業,人去樓空,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從而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本文所稱的“空殼公司”是指公司于2014年后成立,認繳制下,股東未屆出資期限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實繳出資義務,受出資期限利益保護的有限責任公司。筆者通過司法實踐和目前的立法精神,建議并分享對付“空殼公司”的三種途徑。 一、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
北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未訂合同,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可免責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7年2月5日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陳某的崗位為客戶服務,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2月3日,教育咨詢公司發電子郵件告知滯留在河北家鄉的陳某將與其續訂勞動合同,陳某回復稱,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階段無法回到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也無法通過快遞接收勞動合同文本,其將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時間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8日,陳某從河北家鄉返回北京,由于雙方未能就工資調整達成一致,陳某未與教育咨詢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并于次日離職。2020年5月6日,陳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教育咨詢公司支付2020年2月5日至4月8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828元。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釋明,陳某撤回其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在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