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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05 2022
    百問通
    合同解除,是指對于已經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該合同權利義務尚未終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協議解除。在本期分享中,本律師向各位介紹的內容是關于單方解約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約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為方便當事人及時有效的解除合同,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一定要具體、可操作,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可能會引發爭議,越具體越好。同時,還要明確另一方在收到了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仍不配合辦理解除合同后續事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具體的違約責任。防止一方拖延履行,造成另一方損失持續擴大。   二、法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
  • 07-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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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涉案《證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處加蓋公司印章,與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雖然該《證明》系“先蓋章后打印”,但本案無證據證明存在盜蓋印章之事實,故該先行蓋章行為具有概括性授權和追認屬性。 案例索引 《四川國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區海鳳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號】 爭議焦點 “先蓋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屬性應該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經審查,國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貸關系存在本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經鑒定,“3.20《承諾書》”及“4.2《證明》”上出現與誠信公司、國豐公司備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備案印章。國豐公司印章被偽造的事實雖然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審法院依據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繼續審理本案,并無不當。國豐公司主張&l...
  • 07-05 2022
    百問通
    一、庭外重組 庭外重組是指在破產程序之外,是由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和戰略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不通過司法程序自行進行協商談判從而達成化解企業困境的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時,可以引導利害關系人等進行庭外重組并給予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 庭外重組更多的體現債務人、債權人、重組人、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之間的調解、讓步,達成一致的協議,保障債務人繼續存續經營,走出困境。 即使庭外重組失敗,再向破產程序轉換也更有利于破產程序的推進,為破產重整可以先行創造良好的條件。如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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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投稿作者:<strong>楊喆律師</strong>,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畢業于復旦大學法學院,擅長領域:公司法、股東糾紛、企業改制、企業法律顧問。</span></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寫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資屬于重大事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增資需要超過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投票通過。</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未通知小股東增資事宜,小股東可以侵犯增資優先權訴請增...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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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據各個地區的地方立法確定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時數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注:上述計算公式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時用于計算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法定工作時間,進而判斷有無延長工作時間。 5.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 7.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8小時。 8.計時工資=工資標準×應支付工資的期間。(工資標準依據雙方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9.計件工資=計件單價×計件數量。(具體根據實行的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計件方式,以及雙方約定的具體計算方法確定) 10.提成工資=提成基數×提成系數。 11.獎金、津貼和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雙方的約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法...
  • 06-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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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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