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一、寫在前面</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公司增資屬于重大事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增資需要超過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投票通過。</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然而,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未通知小股東增資事宜,小股東可以侵犯增資優先權訴請增資無效嗎?</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二、公司增資相關的法律規定</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span></strong><span></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
一、寫在前面 明明是幫老板、朋友擔任掛名股東,卻因公司陷入訴訟,而導致股東責任。 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實際股東? 如何將股權還原給實際股東? 二、與股權代持相關法律規定 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當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轉賬的時候,有可能造成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同,股東由此就可能要為公司的債權人埋單。那么,如果判斷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11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三家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除上述財...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span>裁判要點:</span></strong></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財務,通過他人設立多個個人賬戶,循環使用公司借得的資金,使用情況混亂,無法區分個人使用與公司使用的具體金額,致公司資產顯著減損,償債能力顯著降低,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原判決據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無明顯不當。</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2.以子女名義支付購房款,但在購房時,該子女未成年,系無民事行為能...
編者按: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4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如何正確理解該條款?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等撰寫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該問題進行了闡述,小編特選登如下,供讀者們參考: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鄭學林 劉敏 于蒙 危浪平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五、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權利義務的確定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權利義務的確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當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轉賬的時候,有可能造成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同,股東由此就可能要為公司的債權人埋單。那么,如果判斷公司與股東的人格混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11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三家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除上述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