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法沿革】 本條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997年《刑法》擴展了行為方式,并對法定刑作了微調。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對本條作了第一次修改,將犯罪對象由“贓物”調整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并將行為方式調整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同時,對法定刑作...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檢察院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起 訴 書</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金安檢刑訴〔2020〕295號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被告人王靜,男,漢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身份證號碼:3402231980********,大學文化,原**省高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路****幢**室。被告人王靜因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六安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8月12日本院對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對其執行逮捕。</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本案由六安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2020年8月7日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我國刑法規定的對各種犯罪構成的認定,以是否需要發生實害結果為標準,分為行為犯和結果犯兩大類。行為犯僅要求行為人一旦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即構成犯罪,例如,危險駕駛罪即是行為犯,最為典型和人們比較熟悉的則是醉酒型危險駕駛罪,只要是行為人達到了醉酒程度,實施了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構成危險駕駛罪;而結果犯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還要求該行為的實施造成了法律所規定的結果。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則是一個比較典型的結果犯。但是,由于尋釁滋事罪是由“79刑法”規定的流氓罪這個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來,與原來的流氓罪比較,雖然在犯罪構成規定方面有了一些進步,但仍然不夠明確和細化,仍然有一定的模糊性,還仍然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認定起來往往比較困難。本文結合法律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就構成該罪的行為及結果的認定進行簡要分析。 刑法第293條對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是: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