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們十分關注對“正當防衛”的法律保護,司法機關也通過解釋和判例等形式,進一步明確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但公眾關注的“正當防衛”,更多是基于刑法視角,關心其刑法后果,其實,在民事領域同樣存在正當防衛的認定與責任承擔問題。
該案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沈某和蔡某是舅舅和外甥的關系,蔡某的母親是沈某的親姐姐。2017年7月,因老宅動遷問題,沈某和姐姐發生爭執,進而導致肢體沖突,沈某姐姐的手臂還受傷流了點血。
沈某的姐姐回家和兒子蔡某說,自己受傷是沈某拿刀砍的。蔡某怒氣沖沖地來到沈某家,斥責沈某并要求其道歉。而沈某則對蔡某說,大人之間的事與你無關,沒有理會蔡某的要求。
2017年7月19日,蔡某在微信上拉了一個包括陳某在內共4人的微信群,說要去打架。傍晚,蔡某、陳某等四人來到沈某家,進入沈某的院落內,雙方沒有說上幾句話,蔡某等人就和沈某及妻子施女士動手打在了一起,沈某和妻子都被打傷(后經鑒定均為輕微傷)。
沈某的妻子施女士被打倒在地,她順手拿起一個裝有脫漆劑(一種腐蝕性油漆,沈某做油漆工作時所用)的塑料桶用力揮灑,其中很大一部分灑在了陳某身上,陳某因疼痛跑出了院子,雙方也就停止了打斗。
后經鑒定,陳某的身體因被脫漆劑灼傷達全身的20%,構成輕傷(十級傷殘)。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以施女士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施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陳某就自己的身體傷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施女士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0多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施女士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應當承擔35%的損失,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陳某10余萬元。施女士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施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不一定就是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在民事訴訟中,仍然應當對行為人即被告的行為是否屬于民法上的正當防衛進行判斷。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防衛人的行為是民法上的防衛過當,而二審法院認為構成正當防衛,但也并不是依據刑法上構成正當防衛直接進行認定的,而是依據民法規定進行了重新判斷和認定,即便最終結果是一致的。
那么,民法與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存在什么差異呢?
《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而《民法典》則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可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民法也規定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規定防衛過當要承擔刑事責任,民法也規定防衛過當要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我們可以看出,民法與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規定卻有重大區別。
刑法規定的“過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且還要造成“重大損害”;而民法則規定“過當”是“超過必要限度”,且只要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可。
因此,現實中必然會出現雖然沒有達到刑法上的防衛過當,但構成民法上防衛過當的情況,也就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應當嚴格區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適用各自的標準。
既不能因為考慮到受害人的損害需要救濟,進而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于嚴苛;也不能因為在刑法上認定了正當防衛,就想當然地認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與刑法對防衛“過當”的規定有著重大區別:刑法規定的“過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且還要造成“重大損害”;而民法則規定“過當”是“超過必要限度”,且只要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