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869頁)。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一些經濟或者非經濟的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總是要利用自己的優勢,找準并抓住對方的“軟肋”,使得對方感到害怕或者恐懼,以使得自己一方獲得更多的利益,例如,買方(消費者)買到了有問題的商品,便稱要以“曝光”該商品或者賣方(經營者)曾經存在及正在存在的問題,以使得該該商品或者問題為更多的人所知曉,進而影響賣方(經營者)的商譽或者順利發展,使得賣方因此感到害怕,因而作出滿足買方(消費者)較多的賠償要求。在賣方(經營者)認為自己吃虧后,事后便以敲詐勒索報案,以尋求法律救濟。這是較為常見的比較有爭議的一類敲詐勒索案...
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通訊: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西洪路15號八閩大廈三層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電話:13960660269 人們比較一致地認為,由于尋釁滋事罪先天不足——由“79刑法”流氓罪這個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來;加之其保護的法益——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的抽象化,使得人們對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缺乏實質性限制,因而,導致在許多被指控的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中,控辯雙方對罪與非罪以及情節輕重方面都有巨大的爭議。說句實在話,筆者本人雖然從業多年,也接觸和辦理過一些尋釁滋事罪案件,但對該罪的構成,在其心中一直就沒有一個像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那樣有一個明確清晰的圖景來區分罪與非罪。但是,認真閱讀了“唐山打人事件”后,好像心中頓時就有了一副尋釁滋事罪的清晰圖景,認為此種情形才是一個典型的尋釁滋事罪。 從已經披露的案情(視頻及目擊者的陳述)來看:6月10日凌晨在一家飯店內,一名男子走到在一墻角邊用餐的女...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浙0604刑初255號 公訴機關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勇超。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辯護人姚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魏某,上海浩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賴原勁。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辯護人洪某,北京煒衡(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錦山。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辯護人潛勇,浙江國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彪。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辯護人許某2,上海浩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許嘉晉。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1,浙江杭千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容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何明亮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浙0604刑初719號 公訴機關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明亮。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4日變更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上虞區看守所。 辯護人高某,浙江五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以紹虞檢刑訴[2020]26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明亮犯非法經營罪,并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明亮及其辯護人高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4月底,為獲取非法利益,黃勇超、許嘉晉、賴原勁、何錦山(均已起訴)等人在無《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工負責,共同為賭博網站等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2018年年初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何明亮為獲取非法利...
甘旭春、周林弟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1)蘇0509刑初379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甘旭春。曾因非法運輸危險物質,于2017年1月17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犯非fa經營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因涉嫌犯非fa經營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1月20日被傳喚),同年4月27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年4月29日由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蘇州市吳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周林弟。因涉嫌犯非fa經營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審(1月28日被傳喚)。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二部刑訴〔2020〕Z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犯非fa經營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胡觀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旭春、周林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